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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湘江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溯源管控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7-26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XJCG-GK-(略)5-1采购人:(略)
1便携式7参数(PM2.5、PM10、SO2、NO2、CO、03、TVOC)空气质量移动监测设备数据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准确定位污染源,提高巡查的精准性,分析采集到的空气质量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信息的集成和整合,通过移动设备和APP终端,及时发现(略)域。项(略)
2监测数据采集大气污染治理服务针对(略)域内的颗粒物情况进行实时采集、传输、质控、存储项(略)
3(略)域VOCs走航监测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全年度不少于100次(天)的VOCs组分走航监测服务。走航监测内容走航监测内容为针对全年度臭氧高发时间段对湘(略)国控站周边(略)域、工(略)、重点加油站及储油库等(略)域进行走航监测,通过(略)内移动监测得出(略)域及重点污染源信息,形成走航监测报告。若服务频次达到或超过100次(天),按总价计算(不再额外增加费用);若服务频次未达到100次(天),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包含设备操作人员和驾驶员),且每次走航距离原则上不少于100千米项(略)
4颗粒物激光雷达(搭载六参)走航监测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颗粒物激光雷达(搭载六参)走航监测每年不少于90天,用于分(略)颗粒物和臭氧分布情况,确定(略)排放影响,(略)域性污染物通量,为治污防污提供强大数据支持。若服务频次达到或超过90天,按总价计算(不再额外增加费用);若服务频次未达到90天,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包含设备操作人员和驾驶员)。项(略)
5红外相机监测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湘(略)(略)域加油站等每年不少于12次(天)巡检服务,重点排查加油站等设施的油气泄露问题。若服务频次达到或超过12天,按总价计算(不再额外增加费用);若服务频次未达到12天,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辖区内共计72个加油站,按实际情况安排2人一组进行红外相机(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巡查,每个加油站红外巡查时间为20-30分钟,1次巡查服务至少巡查10个油站)项(略)
6无人机巡检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湘(略)(略)域无人机巡检、红外巡检、七参数巡检服务不少于36次;用于及时快速排查(略)域火点.排放源、污染物分布情况等。若服务频次达到或超过36次,按总价计算(不再额外增加费用);若服务频次未达到36次,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暂时全部按照无人机巡检计算若服务频次未达到,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包含设备操作人员和驾驶员)。项(略)
7卫星遥感、气象大数据分析及点位异常、(略)识别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利用卫星遥感,实现站点(略)域颗粒物监测,评估污染演变过程,明确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对站点周边3公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识别,明确站点周边裸土裸地分布特征,精准判断整改苫盖变化特征,评估裸土裸地整改应用。投标人需说明具备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服务的能力,如提供项目实际的应用案例;利用实时和历史气象数据资料,以及探空气象数据和污染相关气象资料,实现气象数据实时分析,污染物变化特征评估,污染过程演变过程预警预报;基于超标站点识别规则,分析识别具有“冒泡”特征的时段,并筛选出一批问题企业,形成线索清单。项(略)
8污染源详调分析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排查3个国控站点周边3km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摸清影响湘(略)国控站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来源,建立真实、准确、有效的污染源台账,形成污染源清单报告一份,并提供更新服务。项(略)
9数据分析及驻场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按照要求提供驻点项目经理:(略)
10国控站专项支持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利用监测设备对3个国控站及周边进行现场巡查,深度(略)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制定针对性专项方案并调度督察落实情况,一组巡查人员包含2名巡查人员和1辆车。项(略)
11工地扬尘管控支持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扬尘工地精细化监管服务,对重点关注的工地进行精细化管控。项116000
12专家会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提供专家会商及污染应急管控专家会商服务,每月1次,对区域污染成因的来源进行分析并锁源清源,同时评估前阶段效果,明确下阶段管控方法及措施。湘(略)范围广,国控站点多,污染源情况复杂,蓝天保卫战形势异常严峻,需多频次专家把关指导。本项目专家会商服务每月1次,若超过该频次,不在额外计取费用,若未超过该频次则按服务单价与频次计费。项(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元合计金额大写:伍佰肆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络数据服务(便携式空气质量移动监测数据服务、粒径谱仪(颗粒物)数据服务、融合现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服务),走航溯源监测服务((略)域VOCs走航监测服务、颗粒物激光雷达走航监测服务、红外相机监测服务、无人机巡检服务),大数据分析及驻场服务(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服务、气象大数据分析服务、点位异常识别报警服务、(略)识别服务、污染源详调分析服务、数据分析及驻场服务、国控站专项支持服务、工地扬尘管控支持服务和专家会商服务)等。
3.履行期限及地点:(略)
3.2履行地点:(略)
4.结算方式:(略)
4.2收款账户:(略)北京丰台支行((略):(略)(略))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略)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待项目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2、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为准,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资料文档、成果等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1、接受乙方提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工作成果及相关文件;
2、审定乙方提交的委托项目工作方案和配套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乙方完成委托项目工作的进度;
4、负责委托项目所涉及的、与甲方有关的外部联系和协调工作,因甲方未完成外部联系和协调工作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整体期限顺延。
6.2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接受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委托报酬;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专业的服务;
3、乙方应高效地按合同约定的技术和惯例,以及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为甲方完成委托项目的工作。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对其完成的委托项目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负责;
5、乙方应认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委托项目工作,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6、乙方保证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其独立实施完成,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基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指控和诉讼。
7、本项目为联合体投标,由乙方1与乙方2(合称乙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乙方1(牵头方):(略),乙方2(成员方):(略)。详见附件1联合体协议
7.违约责任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略)
7.5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款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6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7.7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8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9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略)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第三次支付金额按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情况进行支付。
第三次支付金额及时间约定如下:
空气质量考核时段:湘(略)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为中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间段为2025年1月1日至合同截止之日止;
金额占比:第一个时间段、第二个时间段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各占合同总金额的10%;
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三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1)第一个时间段内,湘(略)3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85.3%,优良天数达到312天,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未达到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不超过省级下达控制目标,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超过省级下达任务天数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平均)达到或低(略)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如超(略)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则不支付;
(2)第二个时间段内,湘(略)3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较2024年同期改善率为正值,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改善率为负值或无改善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低于2024年同期,则支付合同金额的2.5%,如高于或与2024年同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平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平均)较2024年同期改善率为正值,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如改善率为负值或无改善则不支付。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中国(略)政府招标采购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彭首志法定代表人:陈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略)4电话:(略)
传真:(略)0传真:/
附件列表:附件联合体协议书.pdf法律审查意见书.pdf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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