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重庆轨道交通重庆轨道交通17号线、7号线部分工程及相关站后施工总承包项目团体意外伤害险2标答疑补遗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现对《
(略)重庆轨道交通重庆轨道交通17号线、7号线部分工程及相关站后施工总承包项目团体意外伤害险服务招标文件》(
(略):D
(略)(略))进行答疑:
问题1、针对中选份额安排部分,P17和P27对共保体单位:
(略)
答疑: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具体为“投标人中标后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将共保体名单报送招标人:
(略)
问题2、针对风险综合评级要求部分,P93页要求加盖投标单位:
(略)
答疑:可以。
问题3、保险方案明细中特别约定第8条,关于十级伤残给付标准的约定,此条约定把该险种评残标准由人意险行业标准更改为了工伤标准,极大的增加赔付概率,导致在此费率限价条件下无法响应。请问招标方是否能将此约定去掉,恢复条款中的人意险行业评残标准?
答疑: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保险招标条件中保险方案明细特别约定第8条关于十级伤残给付标准的约定”由原“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略))”更改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具体如下:
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由法律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保险人根据鉴定结果以及以下所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照“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残疾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问题4、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保险承保条件8.关于十级伤残给付标准的约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略))为准“。由于本次招标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监发【2014】6号文件要求,保险行业适用评残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略)JR/T
(略),可否调整评残标准满足国家监管要求?
答疑:可以调整,详见上一个问题回答。
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邮编:400000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招标人:
(略)
7
(略)站后工程总包部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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