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4〕247号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聚焦畜禽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深入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查处了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略)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3月23日凌晨,
(略)村的村道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金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头,屠宰形成的猪肉产品重109千克,尚未销售。
(略)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猪肉产品货值为3008.4元。2024年6月11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
(略)。
二、
(略)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许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5月9日,
(略)开展巡查检查,发现一辆货车上载有21头生猪,其货主王某某、承运人许某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王某某经营该批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值金额为
(略),承运人许某某运输该批生猪收取的费用为150元。
(略)检疫合格。2024年5月24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7239.9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许某某作出罚款495元的行政处罚。
三、陵水黎族
(略)陈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案
2024年3月12日凌晨,陵水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公安局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从事活牛屠宰活动,其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陈某某屠宰的活牛系其散养,屠宰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形成的牛肉产品重236斤,货值金额为
(略)。陵水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牛肉产品予以收缴销毁。2024年5月24日,陵水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
(略)的行政处罚。
四、
(略)邱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4年4月28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邱某某
(略)南北蔬菜
(略)场附近销售生猪肉,其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立案查明,涉案生猪肉共重244.4公斤,货值金额为
(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猪肉产品予以收缴销毁。2024年6月24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邱某某作出罚款916.5元的行政处罚。
五、
(略)张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2024年4月19日,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
(略)开展畜禽调运执法检查,发现张某某调运生猪的到达地点:
(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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