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及时发现群众身边隐藏较深的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略)范围内征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
(略)
危险废物常见的有:废矿物油(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液(含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液)、医疗废物等,具体种类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一、举报线索范围
(一)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不符合豁免管理要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4.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及其他方式:
(略)
5.向江河、湖库超标排污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二)涉重点排污单位:
(略)
1.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中修改量程、故意错误标定、更换水样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或仪器的环境条件、运行状态等常规以及利用虚拟软件、加装电阻等专业化造假行为。
4.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
(略)
二、举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8:30至17:30)
三、有关说明
1.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
(略)
2.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信息严格保护,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并查实的,根据《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六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该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略)
1.电话举报:0858-
(略)
2.邮箱:
(略)
3.直接举报:六
(略))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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