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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3号兴力国际大厦19层19A3号房(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发布日期:2024-07-26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变卖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5日10时至2024年10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变卖标的
(略)]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79.96㎡。
定向询价:(略).49元,起拍价:(略)元,保证金:41万元,增价幅度:(略)
提示:
1、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具体详情以标的物现场实际为准,不包含室内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略)梯扶手、门窗、吊顶、下水管道及镶嵌式家具等。
2、上述标的2024年4月24日勘验时无人居住,尚未清场,存在短期内无法进行清场的情况,拍卖成交后本院负责清场。如涉及强制腾房,腾房所需一切费用将可能要求买受人先行垫付,房屋交付需给予法院一定时间。
3、上述房屋于2024年4月24日勘验时,从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拖欠物业费7199.2元,请竞买人向相关管理处确认,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标的物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户等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法律、(略)拍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
5、竞买人在竞得房产后,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持缴纳凭证向本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逾期本院将不再预留,由竞买人自行向被执行人追偿。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后,本院将对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本院将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保证金不予退还,请竞买人注意风险。
【详情请参阅标的物介绍及相关附件】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海南省目前有房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符合海南省相关限购政策。自然人购房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拍。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参加竞拍的,如拍卖成交将导致本院无法出具成交确认书及裁定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竞买人自行承担。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二)竞买人须以本人/(略)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或需联名竞买的,可在开拍前3个工作日到本院办理委托竞买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报名交保证金)。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略)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以上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执行依据:(2023)琼0106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书
(略):(2024)琼0106执630号
看样时间: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
看样地点:(略)
咨询电话:(略)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拍卖结束时为止,仅在工作时间,即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接受咨询。)
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法服统一安排)。来拍法服联系电话:(略)
需要预约看样的至少在本院安排的看样时间前五个工作日预约,如无人预约,则本院视为无人看样,将不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开门。
(一)上述拍品买受人收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后,请尽快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该标的物过户缴税手续,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具体缴税期限请竞买人自行征询税务部门。
(二)变卖标的物以实物进行变卖,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都视为对本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相关法律、(略)拍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竞买人自行查询处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略)
六、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丈量为准。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
七、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略)上公示。
八、因买受人悔拍或因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而被撤销变卖的,变卖预缴款中扣留本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略)拍过程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买受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网络司法变卖的事项已在本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略)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变卖成交后七日内将变卖尾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略)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略)
十二、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卖成交价款余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自行申请变卖贷款的行为属个人行为,银行应在法院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将变卖贷款发放到法院指定帐户。变卖贷款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银行商议和签约。若买受人逾期未交付变卖尾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悔拍的法律后果。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网址:https://(略)-1659.html
十四、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竞买须知。
法院监督电话:(略)5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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