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完善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权能,加强国有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实际,市资规局
(略)农业局研究起草了《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现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将修改后的《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10天(2024年7月26日至8月4日)。
2、公示方式:
(略)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略)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
(略)@163.com;
(2)书面意见请邮寄到
(略),邮政编码571300;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咨询电话:
(略)6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
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权能,加强国有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昌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内通过出让且已办理国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是指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
第四条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途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权利类型为“生产/附属设施所有权”。
第六条
(略)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产业园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
(略)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会文镇人民政府,
(略)农业农村局。
会文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产业园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完成上图入库;
(略)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企业按照备案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负责
(略)建设局、
(略)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已建成的生产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并出具国有设施农用地生产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核验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和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地籍调查规程》建(构)筑物的地籍调查成果和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地籍调查、建(构)筑物测绘和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等成果报告,申请组织国有设施农用地生产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核验。
第八条登记类型主要包括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九条 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地籍调查成果和测绘报告;
(五)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核验表;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变更登记。申请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变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发生变更的材料;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七)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转移登记。申请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转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五)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六)分割、合并协议;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注销登记。申请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注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材料;
(五)权利人放弃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六)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七)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设施所有权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第十四条 本办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
(略)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2:国有设施农用地地上生产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核验表
责任编辑: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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