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
(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
(略)
第三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第二十二条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集人的名称:
(略)
第四章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三十八条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
(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主管预算单位:
(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省、
(略)、
(略)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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