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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 车辆维修和保养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徐州 发布日期:2024-07-29
所属地区:江苏 - 徐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车辆维修和保养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码:B(略)(略)
2.采购方式:(略)
比质比价
3.投标人资格
(1)通用资格:独立法人。
(2)专用资格:具备汽车维修资质。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略)
(1)投标报名、报价及索取招标文件时间:公告发布起5工作日内。
(2)报名证明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5.投标报名
(1)报名方式:(略)
(2)提醒事项:注册、审核咨询电话:(略)8。因未及时办理注册审核手续影响报名及投标的,责任自负。
(3)逾期在线响应、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6.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1)开标时间:公告发布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
(2)开标方式:(略)
7.联系事项
招标人:(略)
业务咨询:付永萍((略)
联系方式:(略)
技术联系人:(略)
邮箱:(略)
联系地址:(略)
2024年7月29日
(略)车辆维修及保养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一)项目名称:(略)
(二)年预算金额:(以实际修理、保养为准)。
(三)本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略)
(四)维修车辆类别:小车2辆、小型货车5吨以下2辆、保洁车1辆、抽污车1辆、消防车1辆,(保洁车、抽污车、消防车、共计3辆(略)内无牌用车)共合计7辆。
(五)合同履行期限:24个月。
(六)服务地点:(略)
二、通用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投标人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三)具备汽车维修资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技术要求
对维修投标单位:(略)
(一)大型配件要求为原厂配件,小型配件为原厂或分厂配件。维修部分质保不低于6个月。
(二)除配件费用、工时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三)精通各种进口、国产大中小型客、货车及特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能够迅速准确的判断出车辆故障原因,尽可能的减少维修时间。
(四)维修要求:维修单位:(略)
(五)零部件、配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承诺提供原厂配件及零部件)。
(六)维修服务应设立应急电话24小时提供救援服务,车辆在(略)区、(略)(略)范围内途中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1小时内派员抢修。
(七)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略)
(八)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九)各维修配品配件保质期内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由维修厂承担责任。
(十)保证、维修车辆在修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维修厂承担全部责任。
技术部分:
(略)
车型
工时费单价
零配件进销差率%
备注
1
小车



2
货车


其中一辆货车到厂维修
3
特种车


消防车、保洁车、抽污车
、机动三轮车到厂维修
例:结算价(增值税发票)=
(工时单价*工时)+材料费*(1+进销差率)+其他外加工
注:1、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标准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和政府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套算。
2、根据优惠幅度或优惠项目比率。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1、(略)小车、小型货车、(保洁车、抽污车、消防车、农用三轮(略)内部用车)。一级、二级维护,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整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等。
2、应保证参加定点维修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力,并在不超过有关部门《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核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3、公务车辆维修时,必须持《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重在修理,(略)资金;按照审批内容维修,确需更换零配件时,定点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略)
(此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略)
车辆修理、保养合同


(略):)







甲方:(略)
乙方:



2024年7月

车辆修理、保养合同
委托方(甲方):(略)(略)
承修方(乙方):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时间:2024年月日
第一条修理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原则,结合维修车辆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条件如下:
修理项目:(略)车辆修理、保养项目。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不含轮胎的更换和修补)和维修竣工检修工作等。
车辆数量:小车2、5T及以下货车2、保洁车1、抽污车1、消防车1,共计7辆。
3、送修手续
(1)甲方驾驶员根据各自车辆情况凭《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与乙方联系维修事宜。
(2)乙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必须向送修人索取《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承修方留存联、发票附件联,格式由甲方确定)。
(3)对确需更换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驾驶员汇报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第二条修理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见技术协议)☑)。
1、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乙方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略)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格式。3、在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驾驶员及管理人员,若送修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甲方同意维修的,驾驶员增补书面审批手续。
第三条对质量的条件及期限:
1、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乙方不得拒绝。
2、征得甲方同意后,确实需要使用原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中记载。乙方在安装使用甲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3、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三个月;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二个月,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三千公里或者一个月。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承担上述所有费用2倍的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6、实施汽车维修项目:乙方保证维修材料及配件,原则上为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
第四条交(提)车方式:(略)
第五条税及结算款:
(一)本合同结算金额含%的增值税,
(二)维护费用根据实际车辆审批修理明细结算。
维修费用:
1、工时单价(含税):(按照下列表执行)元/工时;工时定额: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材料费进销差率(%)
(略)
车型
工时
费单价
零配件进
销差率%
备注
1
轿车


到厂维修保养
2
货车(含皮卡车)))


到厂维修保养(皮卡
到修理厂维护)
3
保洁车


上门工时单价
4
抽污车


上门工时单价
5
消防车


上门工时单价





例:结算价(增值税发票)=工时单价*工时+材料费*(1+进销差率)+
+其他外加工
2、乙方同意按以上价格为合同期限内的最高限价,允许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
第六条乙方缴纳(略)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款项目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乙方在项目合同结算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如无发生任何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乙方(无息)。如发生违约事件,扣除相应违约款后返还乙方(无息)。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略)
1、乙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2、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乙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结算方式:(略)
1、甲方与乙方结算维修费用:结算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甲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和维修发票,乙方不出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2、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把票据送达甲方。
3、具体结算以《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为准。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将合同范围内的车辆送到乙方维修。
2、甲方按时接收验收合格的竣工车辆。
3、甲方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4、不得向乙方提出维修合同以外车辆的要求。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托修人送修车辆时出示《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5、乙方在投标文件《承修车型一览表》中未承诺的车型可以不予承修;对于拖欠维修费用可以拒绝维修,并及时反馈到甲方,甲方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乙方的义务:
1、设置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略)
2、向甲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采用甲方认可的方式:(略)
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4,已竣工车辆,乙方应逐项填写《竣工验收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5、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将留存的《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的复印件《包括材料清单和工时清单)与维修档案一并装订成册,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6、保证维修材料进价明细清单齐全,入库、出库单据帐目清晰,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7、不得向甲方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8、按服务承诺兑现各项服务措施。
9、不得拒绝维修报价表《承修车型一览表》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10、向甲万报送材料价格、维修情况及相关数据文件,每月28号前安排专人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给甲方,数据资料内容包括应收、实收的工时费、工时定额、材料费等内容,报送方式:(略)
11、乙方人员、车辆入厂后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乙方入厂维修人员及车辆安全由乙方自负。
十二条乙方服务承诺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为甲方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在接到甲方救援电话的最短时间内((略)(略)域内,2个小时以内)到甲方车辆抛锚地点:(略)
3、对甲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甲方及时用车。
4、为甲方代办年审及变更手续。
5、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到甲方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6、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
7、四轮定位、四轮换位,更换三滤、机油,防冻液免收工费。
8、双方联系人:(略)
乙方联系人:(略)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
2、如乙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单方解除权,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时解除。
3、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汽车维修计划申请审批表》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10%作为违约金,该费用从支付给乙方维修费中扣减。
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己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合同,通报批评并扣除20%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二次违反合同扣除5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三次违反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适反国家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劣质配件。
(2)向甲方驾驶员、管理人员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多开发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未按照合同价格进行优惠。
(4)拒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5)材料费价格明显(略)场价格或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再加价的。
(6)拒绝维修报价表《承修车型一览表》中已承诺的车型.
(7)拒绝向甲方公示零配件的价格及服务承诺。
(8)其他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依法向(略)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一正三副),乙方执贰份(一正一副),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1、车辆的安装与调试由乙方负责,安装与调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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