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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所属地区:河南 发布日期:2024-05-31
所属地区:河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履约验收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优化供需营商环境,构建供应商进出有序动态管控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和招标管理补充规定》(中平〔2024〕4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证金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略)(以下简称“中心”)在招标、询比价等采购及履约过程中,为防止中选供应商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供应及时性等不当履约行为,损害采购人:(略)
(二)(略)(以下简称“(略)”)发生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本办法作为招标、询比价等采购文件发布的组成部分,(略)发生采购业务的前置承诺事项。(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于行业特殊企业的特殊采购业务,需减免收取的,由中心采购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进行审批备案。
二、保证金管理及用途
(一)中心对保证金的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专户专用、规范管理”原则,由中心财务部门分别设立履约招标保证金专户和履约询比价保证金专户,专户只接受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的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保证金。中心财务部门对专户进行日常核算和监督管理。
(二)当因供应商原因,出现中标、中选后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供应不及时的;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证件及资料,虚假投标的;未执行集团采购流程,私自与基层厂矿联系送货、参与串换货物变通等各类失信违约情形时,中心通过扣收保证金并不予退还等措施追究违约责任,以保障供应商守法诚信全面履约,维护公平有序的供需营商环境。
三、保证金收取来源标准和方式:(略)
保证金收取比例标准根据采购物资的性质、规模、标的额度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制定。若发生较大变化时,中心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保证金收取比例标准进行调整。
(一)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保证金按项目标的额的10%收取;遴选招标项目等未约定标的额的中选供应商,保证金按每个项目10万元收取。
2、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按中标、入围(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向中心财务部门履约招标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无息)。逾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入围(成交)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3、在供应商守法诚信全面履行合同,招标项目验收合格等招标采购业务终结后,未出现失信违约行为的,供应商可向采购部门提出保证金(无息)退还申请。
(二)询比价采购
1、参与线上询比价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原则上按每户5万元收取。
2、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向中心财务部门履约询比价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无息)。逾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不得签订合同。
3、供应商守法诚信全面履行合同,未出现失信违约行为且愿意继续开展业务的供应商,保证金可继续留存专户,不再重复交纳;供应商不再参加询比价采购业务的,可向采购部门提出保证金(无息)退还申请。
四、保证金违约扣收与补交
(一)保证金违约扣收流程
供应商发生失信违约行为时,由采购部门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交供应商失信违约责任追究申请,供应商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向财务部门提交结果,财务部门予以扣收保证金。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当供应商因失信违约行为被扣收的保证金额度不足以弥补该项目损失时,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交赔偿差额部分。
供应商收到补交赔偿通知后,(略)财务部门履约招标保证金专户完成补交,用以弥补该项目损失。补足后方可继续参与招标业务。
(三)在询比价采购过程中,当供应商因失信违约行为被扣收保证金,导致保证金额度不足时,(略)财务部门履约询比价保证金专户补足差额。补足后方可继续参与询比价业务。
五、保证金退还流程
(一)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经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从保证金专户中予以无息退还。
(二)退还保证金申请应包含供应商名称:(略)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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