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仁农(渔业)罚〔2024〕1号 | 邱成斌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邱成斌 | 邱成斌 | 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与蔡启祥、覃德凤、伍优优共同捕获的渔获物鲫鱼2尾0.02千克、河虾325尾0.83千克,共计0.8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
2024年7月29日 | |
2 | 仁农(渔业)罚〔2024〕2号 | 覃德凤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覃德凤 | 覃德凤 | 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与邱成斌、蔡启祥、伍优优共同捕获的渔获物鲫鱼2尾0.02千克、河虾325尾0.83千克,共计0.8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
2024年7月29日 | |
3 | 仁农(渔业)罚〔2024〕3号 | 伍优优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伍优优 | 伍优优 | 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与邱成斌、覃德凤、蔡启祥共同捕获的渔获物鲫鱼2尾0.02千克、河虾325尾0.83千克,共计0.8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
2024年7月29日 | |
4 | 仁农(渔业)罚〔2024〕4号 | 蔡启祥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蔡启祥 | 蔡启祥 | 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与邱成斌、覃德凤、伍优优共同捕获的渔获物鲫鱼2尾0.02千克、河虾325尾0.83千克,共计0.8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陆百元整(¥6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
2024年7月29日 | |
5 | 仁农(饲料)罚〔2024〕7号 | 兴仁市潘家庄陈昌珍饲料经营部对饲料进行拆包案 | 兴仁市潘家庄陈昌珍饲料经营部 | 陈昌珍 | 对饲料进行拆包经营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肆元整(¥264元);没收拆包的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510(新正大®)4kg、新正大®猪用浓缩饲料20kg;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3日 |
2024年7月29日 | |
6 | 仁农(农药)罚〔2024〕4号 | 兴仁市维辉农药种子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兴仁市维辉农药种子经营部 | 田维辉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神鹫(高效氯氟氰菊酯)4瓶(500克/瓶)、玉樽黄牛(硝磺莠去津)60瓶(110豪升/瓶)、玉宝刀(烟嘧.莠氯吡)4瓶(80克/瓶)、火神鸟(草甘膦铵盐)4瓶(120克/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伍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
7 | 仁农(农药)罚〔2024〕5号 | 兴仁市大山种子农药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兴仁市大山 种子农药经 营部 |
何源科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4种农药:“杀虫双”5瓶(400g/瓶),“高效氯氰菊酯”4瓶(500毫升/瓶),“辛硫磷”2包(900克/包),“2甲.草甘磷”3包(5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
8 | 仁农(农药)罚〔2024〕6号 | 田维鹏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田维鹏 | 田维鹏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2种农药:“硝.烟.莠去津”10瓶(80毫升/瓶),“硝磺.莠去津”15瓶(100克/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
9 | 仁农(农药)罚〔2024〕7号 | 兴仁县陈永富种子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兴仁县陈永 富种子经营 部 |
陈永富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2种农药:“烟嘧.莠.氯吡”10瓶(80g/瓶),“滴酸.草甘磷”7瓶(150克/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
10 | 仁农(农药)罚〔2024〕8号 | 罗琼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罗琼 | 罗琼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陆元整(¥126.00);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9种农药:烟硝·莠去津38瓶(80ml/瓶)、硝磺·莠去津158瓶(100ml/瓶)、甲维·虫螨睛6瓶(200克/瓶)、草甘膦铵盐3桶(5kg/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9瓶(300克/瓶)、氯氰菊酯9瓶(300毫升/瓶)、溴敌隆27盒(15克+15克/盒)、溴敌隆液剂15盒(10ml/盒)、秦乐杀鼠剂15盒(100克/盒)。 2.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 |
2024年7月29日 | |
11 | 仁农(农药)罚〔2024〕9号 | 陈代平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陈代平 | 陈代平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5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4种农药:玉速达®烟嘧·莠去津,数量84袋;田农睿禾®姜宝(套装),数量47套;得利惠相思®烟嘧·莠去津,数量11瓶;禹农先行者®硝磺·莠去津,数量12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
12 | 仁农(农药)罚〔2024〕10号 | 兴仁市大山鑫敏种子农药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兴仁市大山 鑫敏种子农 药店 |
潘兴敏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一、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14种农药:硝磺·异丙·莠33瓶、圣天夺®滴酸·草甘膦1桶、二刀®草甘膦异丙胺盐1桶、苗创®噻虫胺3包、突达®四聚乙醛3包、辛硫磷3包、钰农福®烟嘧·莠·氯吡25瓶、烟嘧·莠去津(碧奥黄金地)31瓶、骑耀拨®高氯·甲维盐6瓶、薏打®硝磺·莠去津14瓶、杀虫双10瓶、高效氯氟氰菊酯(绿铩踪)2瓶、耀丰收®高效氯氟氰菊酯6瓶、杀虫双(岷江)10瓶;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二、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兴仁市财政局罚没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兴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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