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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02破16号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7-29

2024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对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4)黔0102破申1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债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24年7月22日),对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和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102破申18号决定书,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破产清算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含当日),现场申报登记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间工作日的9:30-12:00,14:00-16:30。

四、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任意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为节约各位债权人的金钱及时间,管理人建议各位债权人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债权。

(一)现场申报

债权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债权人应自行准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证据资料复印件提交管理人,并务必携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现场核对后,原件均由申报人收回,管理人不收取证据原件

债权申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楼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550081

人:郑律师(18008516559)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的,则请将全套纸质版债权申报资料邮寄至管理人处。请在邮寄面单注明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债权人寄出邮件之日,视为债权申报日。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如申报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楼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550081

人:郑律师

联系电话:18008516559

三、申报文件资料和申报须知

(一)申领材料

 请申报人电话联系或微信联系管理人领取申报文件材料。

(二)申报须知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申报人应在申报时或管理人通知时提供原件核对。申报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申报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核对完毕后,管理人仅留存复印件。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费用。上述补充申报债权(含变更申报)的费用根据申报金额,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记取,单件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上述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直接支付。

特此通知

 

附:1.《债权申报说明》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申报书》

4.《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贵阳南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管理人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债权申报说明.pdf 下载

03.债权申报书.docx 下载

0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02.债权申报表.docx 下载

04.债权申报文件清单.docx 下载

06.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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