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变卖的声明
一、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为售卖本标的物,
(略)予以公开变卖,全程公开、透明、零佣金。
(略)络司法变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若。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所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妨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请各意向竞买人自行实名报名参拍,务必预留本人的联系方式:
(略)
三、本次变卖是以(2024)川0105执恢559号执行案件启动,根据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址:
(略)
变卖公告
特别提醒:自2024年4月29日起,
(略)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
(略)。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房屋,以房屋所在地购房政策为准,请开拍前自行核查购房资格问题。
四川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08月13日15时至2024年10月12日15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https://
(略)?spm=a213
(略).1236.VVjxpA,户名:
(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略)房屋,以上标的具体情形详见情况调查表。
评估价:
(略).33元,变卖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或其整数倍)。
二、变卖方式:
(略)
1、本次变卖活动期限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行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则变卖竞价结束,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价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变卖。
三、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四、标的物过户等登记手续及相应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8月06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
(略)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交的变卖价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全部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略))。
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
(略)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变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变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变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参与竞买则视为对竞买须知内容的认可。若本次变卖信息更新后,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价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若本次变卖信息更新后,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略)在变卖期间组织看样工作,有关看样等标的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
(略)(李老师)、
(略)(工作日:9:00-17:00),或关注“立拍法服”微信: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略)
监督电话:
(略)(
(略)络变卖监督,不接受咨询)
联系地址: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略)房屋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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