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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北路1号海伦源筑花园38号楼202(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清远 发布日期:2024-07-29
所属地区:广东 - 清远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变卖公告

广东(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5日10时起至2024年10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略)
不动产坐落
面积(㎡)
评估总价
变买价
拍卖
保证金
增价
幅度
1
(略)201
159.72
779593.32
631470
63000
6300
2
(略)202
159.72
779593.32
631470
63000
6300
3
(略)201
159.72
779593.32
631470
63000
6300
4
(略)202
159.72
779593.32
631470
63000
6300
5
(略)201
159.84
780179.04
631945
63000
6300
6
(略)202
159.84
780179.04
631945
63000
6300
7
(略)201
159.84
780179.04
631945
63000
6300
8
(略)202
159.84
780179.04
631945
63000
6300
9
(略)201
159.84
780179.04
631945
63000
6300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起拍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保证金仅用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不买,保证金将依法被罚没。
本院郑重承诺:成交标的物,负责交付。但拍卖标的物内的家具、家电、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温馨提示:本标的物相关信息以及过户、出证、税费负担等事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略)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略)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二)(略)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略)凯旋都汇豪庭A1A2幢首层)办理委托手续;如参加竞买人需联名竞买的,(略)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竞买人须共同(略)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手续[最迟于变卖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如需补办委托的请(略)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办理(只限已报告但未开拍的委托手续,已开拍无法办理)]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略)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淘宝拍卖(全国)竞拍流程、保证金缴纳咨询热线:(略)
集中看样时间:本院不集中安排看样。
集中看样地点:(略)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略)
六、特别提示
(一)本变卖标的物所涉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对变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变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拍卖人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略)
(二)本变卖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应当自变卖成交裁定书等送达买受人后15日内自行办理变卖标的物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权证工本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由买受人向原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以物抵债的适用上述说明,但退款额在原抵债物价值中予以扣减。
(三)本院负责清场和移交的标的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竞买人决定竞买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变卖财产公示和本公告的特别提示;务必仔细阅读评估报告、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拍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本院不能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四)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宗地丈量为准。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略)上公示。
(六)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若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与原变卖价款差价及费用损失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略)络司法变卖正常进行的,本院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醒: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略)将锁定竞买人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被锁定的标的物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因竞价而产生的变卖成交价余款(扣除变卖预缴款后的余款)应在成交之日起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略)案变卖余款”,到账为准)。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网址:https://(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及(略)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辅服务分段收费》的规定,本次变卖收取相关拍辅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收费标准如下:
拍辅服务分段收费标准
(略)
拟成交金额
费率
计算公式
费用(件)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每案50元
封顶50元
2
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0.80%
50+(成交金额-10000)*0.8%
封顶(略)
3
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40%
3970+(成交金额-500000)*0.4%
封顶(略)
4
500万元以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0%
21970+(成交金额-(略))*0.1%
封顶(略)
5
1000万元以上
0.02%
26970+(成交金额-(略))*0.02%
封顶5万元
6
1.单个标的收费不超过5万元,单宗案件收费不超过10万元;
2.(略)拍辅助机构拍卖,(略)流程,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以物抵债撤回拍卖的,(略)拍辅助工作费用;
3.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支付。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监督电话:(略)
咨询电话:(略)
咨询联系人:(略)
案件经办人:陈法官
十二、司法拍卖竞拍流程及说明可在“淘宝司法拍卖竞拍流程”(https://(略)-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mcjs#m3)(略)服务热线:(略)

(略)(略)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略)202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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