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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湖南银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菜籽油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4-07-30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网上竞价
更新时间:2024/07/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的委托,(略)(略)场承办本次菜籽油购销双向竞价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规则说明
本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类型为以销竞购。委托方与竞价中标方通过一次交易实现同等数量粮食采购和销售同步完成的交易模式。竞价方只对采购标的底价进行竞价,一旦采购标的应价成交,则相对应的销售标的同时成交。销售价格以交易清单约定的价格为准,采购价格以竞价交易结果为准。中标方应在竞价交易结束后与委托方同时签订(略)场制定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二、交易时间和地点:(略)
1.交易时间:2024年8月1日上午10:00
2.交易地点:(略)
3.交易方式:(略)
三、交易标的
1、销售出库2022年入库的三级浸出菜籽油共计1400吨,(略)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具体质量以委托方储存的实际实物质量为准,交易客户可提前到库方扦样。一旦参与竞价交易,即表示对食用油质量认可,成交后不再对食用油质量有任何异议,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采购轮入2024年生产浸出三级菜籽油共计1400吨,质量标准为:色泽:橙黄色至棕褐色;透明度(20℃):允许微浊;气味滋味: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含量%:≤0.20;不溶性杂质含量%:≤0.05;酸价(以KOH计)mg/g:≤1.5;过氧化值(g/100g):≤0.1;加热试验(280℃):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含皂量%≤0.03;溶剂残留量mg/kg:≤20。苯并芘、塑化剂、乙基麦芽酚都不得检出,其他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GB/T(略)、国家标准GB(略)
新油到库前中标方需提供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新油到库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并以单车检验结果为准,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委托方有权拒收。中标方严禁掺混其他任何油品和水,一经发现,委托方一律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四、交易方式:(略)
交易价格:采购价格(略)/吨为竞价交易最高限价,交易客户按5元/吨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竞价交易成交价为送到储存库点罐前价,入罐前费用由中标客户承担,入罐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销售价格(略)/吨为固定价,不参与竞价。销售竞价交易成交价为储存点罐内价(包含油脚同价),装车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中标客户按照“先轮出后轮入,出一罐入一罐”方式:(略)
五、交易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标的出库货物交款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55天(日历自然日,以下同),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入库期限为自成交日起60天。中标方须在成交日后7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出入库计划,并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履约,确保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入库任务。
六、结算方式:(略)
出库结算:中标方按销售合同价格向(略)场支付货款,由(略)场开具出库单,委托方根据(略)场开具的出库单数量出库。交易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略)一次或分批次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盖章确认。(略)场在完成《验收确认单》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验收粮食的货款全部划入委托方在农发行的账户,委托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中标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中标方不能按期出库,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执行的,双方可签订延期出库协议,对逾期出库陈油按数量每吨3元/天收取保管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委托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及处理中标方未出库陈油。
入库结算:实行线下结算,(略)支付货款。中标方开具发票,入库单位:(略)
七、资格条件
1.交易客户必须是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油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且以前在政策性食用油购销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略)会员的,不需重新报名。
2.非会员企业报名携带以下资料:⑴企业公章;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⑶银行开户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⑷法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到企业(略)场报名发放密钥。
3.买卖双方缴纳双向交易保证金550元/吨(含履约保证金5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0元/吨,注:不做货款抵扣,双向交易全部完成后退回保证金),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湖南粮食(略)场指定账户。就本次交易,(略)(略)场预交履约保证金的,若由于委托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中标方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追索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违约金按中标方预交的保证金同等金额及比例计算,(略)(略)场不负责、不参与与违约金扣划、支付有关的任何事宜。
4.买卖双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买方承担。
5.承储库点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八、账户信息
单位:(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略)支行
(略)(略)(略)1
九、联系方式:(略)
电话:(略)(略)(略)(交易)、(略)(略)(财务)
(略)址:(略)(略).cn
(略)(略)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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