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S10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S10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的澄清答疑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扬州 发布日期:2024-07-30
所属地区:江苏 - 扬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S10(略)滁州段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的澄清答疑公告
(略):2024DFABZ01520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S10(略)滁州段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略)
回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同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明确,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相应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故本条不作调整。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建安费3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问:本条“承担过建安费3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能否为多个项目叠加达到建安费30亿及以上?
回复为:可以,最多不超过5(略)的叠加,业绩提供材料见澄清2。
问题3、招标文件第二章(略)条“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略)(略)”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略)(略)(略)”(网址:(略).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略)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略)(略)(略)”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略)(略)”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略)(略)(略)径。
(略)(略)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问:(略)页截图复印件,但有合同与报告,请招标方允许认可此类业绩。
回复为: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澄清2。
问题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略)(4)中业绩要求“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自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建安费1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的得10分”。我司认为满足30亿的基础业绩和追加建安费10亿的评分项业绩这一条款评分标准要求过高,小微企业多数难于达到,恳请招标人:(略)
回复为:见问题2回复和澄清2。
问题5、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2条“拟派各专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及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外)”中(2)、公路专业人员要求:配备2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略)
回复为:拟派各专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及要求中要求的2(略)专业人员可含项目负责人。
问题6、招标文件中P5“3.投标人资格要求,3.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建安费3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二)招标文件中P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业绩证明资料:业绩时间以最终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金额以最终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咨询合同中为准。”;招标文件中P24“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1、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要求。2、资格审查业绩必须为已完成业绩。”(略)跟踪审计项目工作内容含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内容已实施完成,(略)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项目分多个施工标段,结算审计报告需分标段出具,其中部分标段最终审计报告未出具,暂时不能体现审定金额。(略)提供由委托单位:(略)
回复为:业绩证明材料见澄清2。
问题7、招标文件中P5“3.投标人资格要求,3.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建安费3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二)招标文件中P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业绩证明资料:业绩时间以最终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金额以最终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咨询合同中为准。”;招标文件中P24“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1、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要求。2、资格审查业绩必须为已完成业绩。”;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略)投标人业绩:自2019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建安费10(略)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业绩。如为在建业绩,仅提供上述材料要求中中标通知书和咨询合同即可,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余按上述要求执行。
请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为审计完成项目,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可以提供在建项目,是否可以将资格要求的业绩与评分标准中的业绩统一为:如为在建业绩,仅提供上述材料要求中中标通知书和咨询合同即可,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回复为:业绩证明材料见澄清2。
澄清部分:
澄清1: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8月14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一信封解密时间变更为:2024年8月14日11时00分至2024年8月14日12时00分。
澄清2:投标人加分业绩、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资格审查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略)的业绩,不可以累加。
投标时同时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提供审计通知书或委托单位:(略)
(2)咨询合同;
上述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公路等级、建安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略)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约定建安费金额为准、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咨询合同中为准。
招标人:(略)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日期:2024年7月30日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