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略)
2.标段名称:
(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投标人问题:招标文件P4“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财务会计报表须合并的以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下同)不低于8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9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
(略)
注:③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须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提问:经研究招标文件,该招标项目与我单位:
(略)
回复:为最大程度鼓励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针对:①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中的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允许投标人提供最近一个年度年末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但总资产、净资产财务指标须在同一份财务会计报表中满足;②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了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该会计报表须同时体现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2)结合(1)中问题及回复,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修改如下:
(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或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总资产(财务会计报表须合并的以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下同)不低于8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或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净资产不低于29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
(略)
注:①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略)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②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③总资产、净资产数据以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且总资产、净资产财务指标须在同一份财务会计报表中满足;④“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均为盈利且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80%”,所提及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是指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度。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须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以及自成立以来相应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也提供了2024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上述各报表中均须同时体现盈利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⑤
(略)(指成立或重组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
(略)的证明材料,以及自成立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
(略)作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参与项目,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须同时体现盈利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3)结合(1)中问题及回复,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资格审查资料”中
(略)项修改如下:
(略)“财务状况表”应附投标人经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成立时间满三年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年度(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度)经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以来相应年度的经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须同时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
(略)(指成立或重组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须提供自成立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须同时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
注:此澄清修改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等同法律效应,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原招标文件对应内容与本澄清与修改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与修改内容为准。由此给各投标人所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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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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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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