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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厝山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询价函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发布日期:2024-07-30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土地交易
更新时间:2024/07/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询价函

各税务师事务所:
(略)拟对(略)王厝山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现邀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就该项目清算费用进行报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地点:(略)
(三)服务范围:对(略)王厝山安置房所有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销售收入约为3.55亿元,其中:扩购部分收入约为1.95亿元,安置面积部分收入约为1.6亿元。具体以实际收入为准)。
(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税务审核完成为止。
二、投标单位:(略)
(一)投标单位:(略)
(二)投标单位:(略)
(三)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四)本招标项目招标单位:(略)
三、评标办法
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人民币6万元,评标办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报价单位:(略)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报价单(格式附后,须加盖公章)上传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报价单位:(略)
五、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按泉发改规【2023】3号文,本项目免交投标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发布公告、中标公示的媒介
(略)(https://(略)#/)上发布。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投标单位:(略)
1.报价单(须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投标单位:(略)
(三)中标单位:(略)
(四)中标单位:(略)
(五)(略)提供的场所进行该项目的清算工作。
八、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非法定工作时间勿扰)。













附件1:
投标函
(略)
(略)
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略)王厝山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元作为该项目的投标总报价。
二、我方承诺严格按招标文件的服务期限和服务质量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评估服务事项结束为止。
三、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四、如中标,我方承诺:
(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五、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地址:(略)
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复核业务约定书(范本)

(略)
甲方:(略)
(略)(略)439388A
乙方:
(略)
丙方:(略)
(略)
兹有丙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王厝山安置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目的:对王厝山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
(二)委托业务:对王厝山安置房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
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甲方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涉税复核或涉税服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甲方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甲方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复核、审核、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略)
(二)乙方义务
1、在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协助下,根据业务工作方案和计划,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中执业质量和业务报告的要求,为所承接复核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并于收到完整材料后一个月之内提供初稿。
2、履行保密义务,除下列情况情形之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
四、丙方责任和义务
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书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七、违约责任兑现方式:(略)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造成实际损失之日起7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八、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XXXXXX元整(¥元)。
(二)乙方提交的业务报告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后,由丙方在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委托费用。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八条第(一)款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九、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叁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十、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复核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一、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略)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一)种解决方式:(略)
(一)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
十三、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略)电话:
联系人:(略)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丙方(盖章):
电话:
联系人:(略)
签约日期: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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