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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建东区街道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二期)地材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中山 发布日期:2024-07-30
所属地区:广东 - 中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招标公告
(略)(略):HN-DC-(略)(1)1.招标条件
本项目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所需地材材料已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用地材材料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东区街道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二期)对起湾、齐富湾、新鳌岭、远洋、桥岗5(略)约47(略)改造工作,开展雨污分流,改造面积约277公顷,埋地管道管径DN150~DN300,总长约35.102km,立管管径De110,长度28.712km。(略)(略),使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改造范围涉(略)、城中村、公服、厂企、商业等。2.2招标内容:(略)本次地材材料招标,物资品种、数量及包件等详见附件一附件一≤物资需求一览表物资需求一览表≥。(略)本次招标的地材材料物资,其所需地材材料类别、规格要求、技术要求、使用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略)本次地材材料物资采购招标的供货期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获得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6)其他条件。
3.2具体条件(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具有招标物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商
或代理商,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新证是三证合一)等证件并提供扫描件;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
请认定表;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生产商年生产量必须满足项目生产施工需求,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地材材料及地
材材料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3)财务能力要求: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拟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证明或承诺;(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的厂家具有近几年内中标国家同类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指标满足设计
及规范要求。
(6)履约信用要求:近几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可附“信用中国”征信查询情况);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略)建“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7)其他要求:天内,应自行联系招标联系人:(略)
供应商共同确认,评标时,依据试验是否合格确认投标的有效性,未参与试验及试验不合格的,均不能参与评标;期
间所产生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未在标书发售时间截止前下载招标文件的,则该投标无效。3、提供企业法人个人信用查询证明。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即在评标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不予通过
4.报名确认4.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30日17时至2024年8月4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略)(略)站(网址:(略))完成供应商注册推荐单位:(略)
即可报名确认,未注册成功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至时间(投标截至时间,下同)为2024年8月19日17时(北京时间)投标人(略)填报电子报价表,并上传签字盖章的PDF格式扫描件,递交时间为上传成功时间。
6.2投标文件递交种类:
装订成册、密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壹份;
邮寄地址:(略)
联系人:(略)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寄出即可)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系统上传附件与正本不一致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7.(略)(网址:(略),下同)。
8.联系方式:(略)
(略)
2024年7月
附件一:物资需求一览表
(略)材料名称:(略)
1石屑吨41244.42
2碎石20~40吨9747.88
3碎石10~20吨7629.65
1、供应方提供合格产品,按照项目要求向项目指定地点:(略)
2、供应方应提前对现场进行考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3、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双方签认的实际合格数量为准,且供应方不得以供应数量不足为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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