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琅征地告〔2024〕3号
2024年5月30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
(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3168公顷(199.75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永
(略)何郢居民组,滁阳街道办事处沿
(略)河坝居民组;营
(略)窑墩居民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3168公顷(199.752亩),其中:农用地13.0999公顷(196.4985亩),含耕地10.8949公顷(163.378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2169顷(3.25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征收滁阳街道办事处营
(略)窑墩居民组集体土地0.0003公顷(0.0045亩)。其中:农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含耕地0.0003公顷(0.00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永
(略)何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441公顷(0.6615亩)。其中:农用地0.0441公顷(0.6615亩),含耕地0.0441公顷(0.66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3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永
(略)何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292公顷(4.38亩)。其中:农用地0.292公顷(4.38亩),含耕地0.2826公顷(4.239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4征收滁阳街道办事处沿
(略)河坝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105公顷(0.1575亩)。其中:农用地0.0105公顷(0.1575亩),含耕地0.0023公顷(0.03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5征收滁阳街道办事处沿
(略)河坝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356公顷(0.534亩)。其中:农用地0.0356公顷(0.534亩),含耕地0.0356公顷(0.534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地块6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993公顷(2.9895亩)。其中:农用地0.1993公顷(2.9895亩),含耕地0.1899公顷(2.848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地块7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2.7391公顷(41.0865亩)。其中:农用地2.5704公顷(38.556亩),含耕地2.2965公顷(34.44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687公顷(2.530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地块8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1.5341公顷(23.0115亩)。其中:农用地1.5341公顷(23.0115亩),含耕地1.5341公顷(23.01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地块9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1.3672公顷(20.508亩)。其中:农用地1.352公顷(20.28亩),含耕地0.7104公顷(10.65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52公顷(0.22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地块10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3.8049公顷(57.0735亩)。其中:农用地3.7719公顷(56.5785亩),含耕地2.7741公顷(41.611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33公顷(0.49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1.地块11征收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集体所有土地3.2897公顷(49.3455亩)。其中:农用地3.2897公顷(49.3455亩),含耕地3.025公顷(45.3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
(略)(略)办事处、扬子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
(略))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略)(略)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6月21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略))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属地政府。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琅琊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
(略)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
(略)(略)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扬子街道办事处扬
(略)三刘居民组、上郢居民组,永
(略)何郢居民组,滁阳街道办事处沿
(略)河坝居民组、营
(略)窑墩居民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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