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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分配方案)江苏
(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分配方案)公开时间:48分钟前公开人:
(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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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破1号之三
申请人:
(略)管理人。
2024年7月29日,
(略)管理人江
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4年4月2日,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共有5家债权人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6人)的83.33%,其代表的债权额为
(略)元,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
(略).69元)的79.2%。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管理人提请认可的《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了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舒馨
审判员骆莹莹
审判员丁雯雯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玉旗
附:《
(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附件4-裁定认可分配方案(
(略))(已签章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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