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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航国际物流中心项目-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发布日期:2024-07-31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变更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项目(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一体化)-变更公告原文链接地址:(略)
(略)项目(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一体化)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略)项目(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一体化)((略):E(略)(略)),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点“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略)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略)元,勘察费为(略),设计费为(略)元,暂定金额为(略)元。”“③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为(略)元,其中:1.暂列金:(略)元;2.工程建设其他费:按(略)包干。”请问:(1)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包含了暂定金额中的暂列金(略)元,但不包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略)?(2)若按上述金额报价会发生暂定金额+设计费+勘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报价之和不等于投标总报价的情况,请考虑是否修改。
回复:(1)是。(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问题:专用合同条款中17.3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略)付款时间第3点“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履行在当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除另有约定外,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为项目设立的银行专户,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专户监管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支出时签发的付款凭证,必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承包人方将专户上的资金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略)
回复:专用合同条款中17.3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略)付款时间第3点修改为“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履行在当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除另有约定外,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为项目设立的银行专户,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专户监管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略)
三、问题:(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四、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第(一)点工程进度付款中未明确发生变更时,变更部分的支付方式:(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第(8)⑥点“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完成并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按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2‰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与第11.5款“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重复约定设计逾期违约金,为避免冲突,建议在第11.5款补充修改为:“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第(8)⑥点,其他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回复: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款补充修改为:“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第(8)⑥点,其他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六、问题: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预付款担保(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为前提,若承包人未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将不予支付”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略)、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其中预付款担保已清理出涉企保证金目录。故建议已有履约担保即可,无需重复提交预付款担保。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6.3条“房屋销售部分,甲方对房源采用分批销售的方式:(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问题: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方式:(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九、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略)条“‘竣工日’:指乙方完成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后,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甲方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冲突,考虑到《工程总承包合同》表述更准确,建议《投资合作协议》第(略)条修正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略)款的表述。
回复:《投资合作协议》“第1条定义及解释”中的“(略)‘竣工日’:指乙方完成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后,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甲方组织建设各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修改为“(略)‘竣工日’: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十、问题:《投资合作协议》第1.3条“本协议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款“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投资合作协议》中的解释顺序为准。
十一、问题:考虑到招标公告第3.9条“(5)本项目投资和招商运营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略)
回复:《招商运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可由负责投资和招商运营工作的单位:(略)
本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一)若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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