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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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831749U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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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艳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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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省厅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共8页),我局执法人员调取6月12日第三方运维人员车辆进出门禁监控照片两张(共1页)、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台账一份(共2页);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讯问笔录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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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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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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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
(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
(略)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
(略)
2024年7月3日,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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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略),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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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
(略))×[(5/5)²+(3²+1²+1²+1²+1²+1²)/(5²×6)]×50%=118400,裁量金额: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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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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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罚款玖万肆仟柒佰贰拾元(
(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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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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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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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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