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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要求》(厦资源规划〔2024〕34号)第二条“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调整为: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岛外立体生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少于144平方米。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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