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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20240731)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7-31

浙江省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20240731)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及中选品种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品种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

2.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采购(浙江)中选品种;

3.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国采第二、四批部分品种);

4.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品种清单具体见附件。

二、签订购销协议

1.签订方式。采购协议一年一签,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2.签订时间。2024年8月1日9:00至8月15日16:00。

三、中选药品挂网和采购

1.采购协议周期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8月1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备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3.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执行3个月后对中选产品(特别是胰岛素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

4.请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5.干扰素药品集中采购非主供或备供产品,企业应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请相关企业于2024年8月8日前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申报”-“非主供非备供申报”提交,相应调整挂网信息。

四、联系方式

药品采购科,0571-12393-2、0571-56025300;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邮政编码:310005。

附件: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供应清单.zip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代章)

2024年7月31日

普通附件:

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供应清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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