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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蓝天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须知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发布日期:2024-07-31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重整案债权申报须知
(略)的申请,(略)重整一案,(略)管理人。(略)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2024年7月23日,(略)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略)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下称机构债权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下称个人债权人(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略)人民法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4年8月30日前)(略)管理人申报债权。
(略)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主体,(略)(略)(略)人民法院等其他主体申报债权,将被视为无效申报,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债权申报须知》(略)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略)
(一)债权申报方式:(略)
1.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邮寄申报材料的方式:(略)
2.债权申报材料的原件由债权申报人自行妥善保管,(略)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申报人随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如债权申报人无法提供原件,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略)管理人
通讯地址:(略)
(略)2层
邮政编码
430050
联系电话:(略)
(略)
电子邮箱:(略)
ltzy(略)@163.com
电话接听时间
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四、申报债权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申报人,(略)管理人申报债权:
1.截至2024年7月23日,(略)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略)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略)已经实施预重整,(略)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如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如已申报债权需要调整利息、违约金等债权金额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2024年7月23日)。预重整期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可以继续申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债权,(略)重整一案时(即2024年7月23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4年7月23日不继续计算利息。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申报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略)的保证债权。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一案,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申报人可以申报。
五、债权申报材料的提交要求
债权申报人应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债权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统一为A4型纸,并盖章/签字、捺印。债权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与原件一致,并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材料中扫描件、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债权人提供的全部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若复印件页数较多,机构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加盖公章;个人还应当在复印件的骑缝处签字捺印,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签字捺印)若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有权要求债权人进行补正。债权申报材料分为以下四类:
(一)债权申报基础材料
提示:请按照本《债权申报须知》附件的表格或范本填写,切勿修改范本的内容或格式。该类材料须提供原件,可自行另附页。
1.《债权申报表》、《购房户登记表》(附件一)
(1)非购房户债权人请在《(略)重整案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略)
(2)购房户请在《(略)重整案购房户登记表》中,填写购房人的基本信息、房号、购房合同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略)
请在填写完毕《债权申报表》《购房户登记表》后进行复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该表中的“申报日期”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现场提交或邮寄申报材料的日期。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二)
请在《(略)重整案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中依序填写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名称:(略)
3.《债权申报书》(附件三)
若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每笔债权应分别填写《债权申报表》,但应当合并填写《债权申报书》。
《债权申报书》填写时应注意:
①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等;
②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4年7月23日人民银行公(略)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③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计算至法院受理重整日(2024年7月23日),并在《债权计算清单》中列明详细计算方式:(略)
④简要陈述债权形成过程及债权基本情况描述,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须填写清楚。
⑤关于债权性质:有财产担保债权,(略)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略)作为工程发包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前对债权性质是否满足法律规定进行符合,否则管理人将依法调整债权性质。
4.《非现场方式:(略)
债权人签署《非现场方式:(略)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机构债权人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略)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下同)。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④如发生机构名称:(略)
2.个人债权人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若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还应当提供如下授权委托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以外的人员进行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①《授权委托书》。机构债权,须由债权人加盖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签字并捺印。以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②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③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对于机构债权,若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为债权申报人,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材料。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基础材料;
①若债权有担保,应当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抵押、质押申报证明等材料。(略)对外提供的担保,(略)决议,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若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机动车申报证等)由债权人保管的,应当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单独交还至管理人处;
②若债权涉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还应当提交关于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材料和计算表,并将利息与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分开计算、列示。
③若债权涉及工程款或材料款等,应当另行提交债权形成过程,说明过程项目名称:(略)
④若债权涉及商业汇票,应当另行提供商业汇票产生或流转的基础合同、纸质商业汇票的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略)打印件。涉及票据被追索的,还应当提供已经清偿后手票据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2.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物流单等支付凭证、合同履行凭证(如有)。其中,对于承兑汇票、支票、仓票、提单等可以流通转让的票据凭证,后续根据通知将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处;
3.若债权涉及诉讼或仲裁,应当提交诉讼、仲裁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或同时提交生效证明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出具的法律文书均应当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附仲裁机构关于确认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若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执行款项。
4.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5.若债权有获得清偿、抵销、被执行或其他抵债情形的((略)、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凭证、协议、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若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可,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相关材料,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通知、催收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及债权金额等的材料(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的发生、变更、存续、转让或受让等原始材料。若申报债权后发生债权转让等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8.其他能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撑材料。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请于现场或邮寄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给管理人。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债权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纸质版给管理人。
六、关于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须知
如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七、特别提示
1.(略)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重新向管理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仅需(略)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2023年6月21日)起(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2024年7月23日)期间的新增金额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管理人将在前述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略)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2.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填写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略)
3.债权人邮寄纸质债权申报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略)
4.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按照本申报须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若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期前的数日内申报,将导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完成,进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5.申报债权后若发生债权转让的,应及时与管理人取得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相关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6.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7.本《债权申报须知》未列明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本《债权申报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8.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债权申报须知》及其附件不视为管理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法律意见,(略)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债权)的重新有效确认。



(略)管理人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1.债权申报表、购房户登记表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3.债权申报书
4.非现场方式:(略)

附件蓝天置业-债权申报材料附件(略).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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