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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318号1栋-1楼440号车位(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日期:2024-08-01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四川(略)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川0106执731号
本院定于2024年8月17日10:00时至2024年10月16日10:0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略)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
标的物调查表
变卖价:(略)
保证金:(略)
加价幅度:500元
评估价:
(略)
标的物名称:(略)
(略)车位(小区名称:(略)
拍品所有人
唐某某
拍品详情
(略)
(略)
规划用途
车位
所有方式:(略)
单独所有
登记时间
2014/1/26
土地用途
地下车库
建筑面积
32.09平方米
(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
有无优先购买权

钥匙情况

权利限制情况
本院有处置权
提供的文件
《变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说明
法院公示的图片、标的位置等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请意向买受人预约或自行实地看样了解详情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该车位空置。(略)车位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物业欠费(略)。车位费80元/月;(略)或相关部门核算为准,请买受人自行前往了解。标的物的其他瑕疵,请有意者亲自实地看样,以实际为准;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裁定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特别提醒:该财产为合同备案状态,拍卖成交后,本院将向相关部门送达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不会裁定变更备案登记。拍卖房屋可能尚未与房屋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交房时所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房屋面积补差款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垫付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相关税费本院不予退还。请买受人自行到房屋处办理房屋交接相关手续,(略)落实。
3.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公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变卖流程:
1、本次变卖期限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则变卖竞价结束,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竞买人报名需要先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略)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并将拍卖信息张贴于拍卖财产显眼处。
五、(略)并通过实名认证((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意向竞买人均可报名交费取得竞买资格。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开拍日的五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若为共同购买,应在开拍日的五日前向本院提交共同购买手续。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日的五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加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有限购买权。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略)
七、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八、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变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略)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略)
十、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略)在拍卖期间组织看样工作,有关看样等标的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略)(王老师,微信:(略)
(略)技术咨询:(略)
监督电话:(略)(本座机只接受监督投诉,不接受标的物咨询)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略)车位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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