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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山东 - 济南 发布日期:2024-08-01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建发〔2024〕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不断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停放存在的安全隐患,满足居民安全充电和停放需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街道(镇)组织实施、居民积极参与”和“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争2025年年底前,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1:3,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1.新建住宅小区严格依据标准配建。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 3701/T 45—2023)中规定的配建标准配建非机动车标准车位,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2.既有住宅小区“能建尽建”。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遴选实力强、保险全、信誉好、安装数量多、服务优的建设运营企业进行建设和管理运营并签订书面协议。一是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全面加快建设进度。二是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符合安全规定的简易充电设施。通过改造绿地建设的,应保留或配植高大乔木,结合树下林荫空间进行建设,地面采用透水嵌草铺装,鼓励对停车棚等上盖进行垂直绿化,保持居住区绿地属性不改变。三是城镇老旧小区要结合整治改造加大整修、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车棚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车棚规划建设,由街道(镇)负责将小区名称、建设运营企业、建设位置、充电桩及端口数量以及停车棚个数、面积等信息报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做好结合工作。一是新建或补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要与其他城市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二是推动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边角地、沿街道路建设符合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三是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增加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按照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提倡“满电回家”,成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

4.创新建设方式。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建设运营企业充分利用马路边、小区旁等人员密集区域,大力推广安装占用空间小、简易方便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试点在大型综合体、商业广场、公交和轨道站点推行电动自行车立体停放场所建设并配建充电设施。

5.实行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补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多方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个端口以上)给予建设补贴。对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按照600元/个给予补贴;停车棚按照60元/㎡给予补贴。对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对2025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

6.为充电居民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充电设施、附属设备购买保险和为充电居民购买单次充电险。

7.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一是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网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电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已安装的设施全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减少中间环节。二是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我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三是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具备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供电方式调整,由电网企业直接向建设运营企业供电。

8.规范充电收费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规定。一是电网企业指导建设运营企业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电费用。二是本指导意见施行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与建设运营企业约定充电收费标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三是本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建设使用的充电设施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升级改造前,针对收取的充电费用,建设运营企业应区分不同的功率区间公示价格标准,充电计费应精确到分钟。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充电,最大限度降低充电费用。

9.公开公示服务信息。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设运营企业名称、24小时服务电话,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10.推行数字化管理。探索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通过对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数据接入,监控其运营和服务行为,实现全部充电设施可视化、可管控。通过跟踪充电设施使用率,针对性分析住宅小区充电需求,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撑。

11.加强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建设运营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所提供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计时收费等功能并在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实施维修。

12.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一是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引导居民使用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加大巡查力度,对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及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执法部门。二是街道(镇)要会同执法部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长期占用充电场所的闲置、坏损、无主的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妨碍居民充电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居民及时便捷充电。

1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以及后期管理工作。街道(镇)结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征求电网企业、建设运营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一是对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居民充电服务价格以及现场检查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泉城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星级小区以及“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等评选活动中优先纳入评选范围。二是对于不配合、阻挠小区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现场检查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的,经查实后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和街道(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参与典型案例等评先创优的资格。涉及乱收费、乱加价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4.建立退出机制。对已建成充电设施陈旧老化、利用率低、居民投诉多以及违反协议的,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建设运营企业采取更换设备、购买保险、完善服务等措施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征求业主意见后按照协议约定更换建设运营企业。

15.安装电梯智能阻止和监控系统。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或其他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建设,积极扩大安装的覆盖面,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鼓励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动车蓄电池入户充电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统筹部署推进。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进行调度会商、分析研判和业务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严重缺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或没有充电设施,急需解决充电需求的小区,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制定详细的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加装计划,明确时间节点、阶段划分和完成时限,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三)强化协调联动。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推进,防止出现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依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协助实施主体、建设运营企业开展选址、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四)落实资金保障。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补贴资金列入预算统筹保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审核验收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完成情况,提报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审核后,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指导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补贴资金分配指导意见,按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市区两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县在本指导意见明确的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级财政补贴标准。

(五)加大宣传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上楼”违规充电的危害,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和充电费用收取标准宣传。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设置消防宣传栏,每个单元楼口张贴安全隐患提示,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职责分工

2.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参考技术要求

 附件 1

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小区充电设施用电容量和接电位置的协助和指导,提供充电设施用电申请服务保障,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标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管理单位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审查新建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区域)、车棚和充电设施,协助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统计停车棚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评先创优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以及巡查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协助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和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街道(镇)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地点选址、组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纠纷调解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镇)做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的调查摸排、宣传发动、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

附件 2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

建设参考技术要求

一、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设置要求

1.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置,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设置区域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靠近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口等区域。

2.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应集中统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若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室外地坪较低一侧7m以下),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确需设置在地下的,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出入口。

3.停放电动自行车数量大于200辆时,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4.电动自行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单排数量不宜超过30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排烟设施的设置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6.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且应具备防烟性能。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或电表盒),充电设施使用独立线缆,确保其具备与场地内其他设施相同的用电分表计量条件;应安装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并由建设运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安全保护装置稳定运行。

2.充电配电箱与电动自行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室外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固定在停放场所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停放场所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充电配电箱应采取防雨、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

4.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线缆,固定设置、穿管保护,线径选取要与用电设备相匹配,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宜带自动断电装置。

6.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数量应符合供电需求,插座应采用标准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应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简易喷淋、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3.宜设置照明设施。

4.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巡更系统,视频监控宜带有火焰识别功能,车棚起火时第一时间在监控室弹窗报警。

5.鼓励有条件的停放充电场所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或火灾报警系统。

JNCR-2024-0150006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发〔2024〕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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