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美智瑞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郭铭霖、陈梦梦、王丽娟诉你公司工资、补偿金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3583、3694、368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三层),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对你公司为终局裁决。你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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