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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个人防护装备清洗中心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二)

所属地区:广西 - 柳州 发布日期:2024-08-02
所属地区:广西 - 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GCGZ(略)
采购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
三、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刘月梅
授权代表人:胡志扬
(略)(略)设备采购(GCGZ(略))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并报采购单位:(略)
质疑事项一:
经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中标人【除湿机】投标产品,(略)(下称:杭州松井)是小型企业,此响应完全是虚假的响应。(略)证实,(略)(下称浙江欧伦)(略)。且浙江欧伦从业人员超过898人的中大型企业。因此中标人所响应的产品制造商:杭州松井,是中大型企业浙江欧伦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中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和投资、管理关系的企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所以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此产品虚假响应为小型企业,享受并骗取了评审专家小微企业20%的扣除评审结果,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事项一答复: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被质疑人((略))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略)是小微企业,现经过查证,(略)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略)不在小微企业名录内,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第二条规定,质疑事项一成立。
质疑事项二:
(略)和天眼查证实,中标人无本项目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涉嫌提供虚假或无效的合同业绩分证明,经中标结果证明,中标人已获得了业绩分满分的评审,证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立,中标应无效。
质疑事项二答复:
被质疑人((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材料及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略)核查,评委的“业绩分”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分“评分标准”的规定,评分无误,并且在处理质疑阶段,(略)上查询到相关类似项目业绩的成交公告,因此,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略)(含室外调节池和集装箱房混泥土底座)】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四: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去渍台】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五: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空气压缩机】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六: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面罩清洗机、消防装备专用超声波清洗机、消防服专用风干机】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七: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50公斤消防服专用水洗机、10KG全自动干洗机、15KG全自动水洗机、30KG全自动电热烘干机、衣物消毒柜、织物沾水度测定仪、蒸汽发生器、衣物输送线、包装机】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八: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工业缝纫机、吸鼓风烫台】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三、四、五、六、七、八答复:
通过查看广西壮族(略)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年报填写的常见问题回复: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是指单位:(略)
质疑事项三、四、五、六、七、八质疑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虚假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三、四、五、六、七、八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
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登记台、不锈钢分拣台、不锈钢预处理台、不锈钢预处理池、不锈钢冲洗池、不锈钢整理台((略))、不锈钢鉴定台、不锈钢打包台、衣物储运车、消防服专用挂衣架、普通挂衣架、存衣架、储物架、空呼器清洗存放架、鞋帽晾晒架、室内水电铺设、室内布置】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九答复:
通过查看广西壮族(略)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年报填写的常见问题回复: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是指单位:(略)
在处理质疑阶段,(略)回复其2023年从业人员为8人,并提供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质疑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虚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以上信息,质疑事项九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
中标人投标产品【登记台、不锈钢分拣台、不锈钢预处理台、不锈钢预处理池、不锈钢冲洗池、不锈钢整理台((略))、不锈钢鉴定台、不锈钢打包台、衣物储运车、消防服专用挂衣架、普通挂衣架、存衣架、储物架、空呼器清洗存放架、鞋帽晾晒架、室内水电铺设、室内布置】所响应的“晨曦”品牌是侵犯和非法使用他人品牌和商标权的虚假响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中标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和构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商标权的任何第三方已提出已侵权指控的规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中标人的无效和虚假响应,且应作技术参数扣分或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十一:
中标人【(略)(含室外调节池和集装箱房混泥土底座)】投标产品所响应的“恒方”品牌,是侵犯和非法使用他人品牌和商标权的虚假响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中标,中标无效。明显不符合和构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商标权的任何第三方已提出已侵权指控的规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中标人的无效和虚假响应,且应作技术参数扣分或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十二:
中标人【去渍台】投标产品所响应的“航星”品牌,是侵犯和非法使用他人品牌和商标权的虚假响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中标,中标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磋商要求的规定,且明显不符合和构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商标权的任何第三方已提出已侵权指控的规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中标人的无效和虚假响应,且应作技术参数扣分或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十三:
中标人【空气压缩机】投标产品所响应的“节霸”品牌,是侵犯和非法使用他人品牌和商标权的虚假响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中标谋取中标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和构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商标权的任何第三方已提出已侵权指控的规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中标人的无效和虚假响应,且应作技术参数扣分或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十、十一、十二、十三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十、十一、十二、十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五条明确说明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其他投标人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被质疑人((略))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货物技术参数均响应招标文件,(略)本次投标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质疑事项十、十一、十二、十三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四:
本项目将我司【技术商务分】的评审内容:【安装进度计划和交货时间保证方案分】、【项目实施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安装调试方案分】、【产品配置及性能分】、【业绩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故意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评为不中标,特别是我司【技术商务分】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方式:(略)
质疑事项十五: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产品配置及性能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10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十六: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安装进度计划和交货时间保证方案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10分,而错误将我司评为低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十七: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20分,而故意将我司评为低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十八: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15分,而故意将我司评为低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十九: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安装调试方案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10分,而故意将我司评为低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二十:
本项目对我司评审内容【业绩分】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我司应得5分,而故意将我司评为低分。从评审结果证明将我司【技术商务分】满分70分而被评为56.4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11.6分。证明是错误的评审,应答复此项评审得分。
质疑事项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上述质疑事项均涉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的情况。(略)(略))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更正事项等。其中采购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人:(略)
因评标情况及过程属于保密事项,投标供应商的每一项得分情况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无公布的依据。
根据以上信息,质疑事项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均不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一成立,质疑事项二至质疑事项二十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合格供应商未达到法定数量,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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