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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学校供餐食材配送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发布日期:2024-08-02
所属地区:河南 - 郑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公开招标
更新时间:2024/08/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略)内下载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略):新临采购-2024-03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略)
5.1项目概况:负责(略)学校餐厅及配餐食材配送,包含普通食品配送、肉类食品、蔬菜类食品及奶制品配送等;
5.2服务地点:(略)
5.3服务周期:一年
5.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能确保每日食材的正常供应,并满足采购单位:(略)
5.5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接受服务学生监护人承担;
5.6项目属性:服务;
5.7评标方式:(略)
5.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4)个标段
第一标段:负责学校米、面粉、面条、杂粮、油类、禽蛋类、调味品类等食材配送;
第二标段:负责学校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肉类食材配送;
第三标段:负责学校蔬菜类、水果类、豆制类等食材配送;
第四标段:负责学校奶制品类配送;
5.9定标方式:(略)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略)和少数民(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略)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2022、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资格要求:
(略)第一、二、三标段供应商应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略)第四标段供应商应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代理奶制品生产企业具有学生奶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格以及有效期内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
3.3供应商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3.4检测要求:
(略)第一、二、四标段供应商承诺提供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提供承诺书);
(略)第三标段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操作人员,承诺提供配送物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验合格证(提供相关设备证明材料、人员证书及承诺书);
3.5场地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略)域、分拣场地(分拣场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停车场等布局合理,场地要监控全覆盖,第二标段须具有独立冷库(含冷藏冷冻功能),第四标段须具有冷藏设备(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场地布局图);
3.5车辆要求:
(略)第一、三标段供应商自有箱式货车不得低于3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略)第二、四标段供应商自有箱式货车不得低于3辆(其中冷链车至少1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6人员要求:供应商具有健康证、合同及缴纳社保人员不低于10人,且需设置相应岗位(如:配送员、检验员、驾驶员等)(提供健康证、合同及社保复印件);
3.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略)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未被列入“(略)”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略)”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何一个名单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略)”((略).cn)、“信用中国”((略).cn)和“(略)”((略).cn);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小时;
信用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略)
3.9投标人与采购人:(略)
3.10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具体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三、获取:(略)
1.时间:2024年08月02日至2024年08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略)
3.方式:(略)
(1)投标企业须注册成为(略)公共资源交易会员并取得数字证书((略)网站-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略)(略)场主体信息库注册的通知》、《关于数字证书(CA)互认功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2)(略)下载。
(3)获取:(略)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略)
1.时间:2024年08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略)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1.时间:2024年08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略)》、《(略)》及《(略)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拟参与本项目的各潜在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请及时更新完善“投标人信息管理”相关内容(如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等),应确保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否则可能影响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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