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川0106执9919号
本院定于2024年08月10日10时起60天内(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
(略),户名:
(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变卖财产:
标的名称:
(略)
(略)(锦华店)内的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及配件等物品(物品清单详见评估报告)
变卖价:257799.92元
保证金:
(略)
加价幅度:
(略)
变卖对象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本院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
(略)
2.本院在确认后将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拍品成交后不接受邮寄。
3.本院在确认成交裁定发出后将依法向买受人交付财产。
4.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变卖人对拍卖财产提供的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变卖财产,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变卖财产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
5.本院已委托恒通辅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和组织看样服务。有关标的物咨询等服务可联系
(略)(恒通辅拍),关注微信:
(略)
二、变卖流程:
1、本次变卖期限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则变卖竞价结束,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竞买人报名需要先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略)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本院于公告发布前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由于被执行人无有效联系方式:
(略)
五、
(略)并通过实名认证(
(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意向竞买人均可报名交费取得竞买资格。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2024年08月0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08月0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略)。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七、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八、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有权裁定重新变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
(略)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已经缴纳价款的
(略)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据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变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
(略)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略)
十、依照《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恒通辅拍标的物咨询电话:
(略)、
(略)(节假日休息,占线时请换时段拨打)
监督电话:
(略)(本座机只接受监督投诉,不接受标的物咨询)
京东技术咨询:
(略)
联系地址:
(略)
四川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略)(锦华店)内的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及配件等物品(详见评估报告)
暂无修改记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剑萍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0813_E3pLV3.jpg) |
【联系电话】 |
15555167119 |
【客服微信】 |
1555516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