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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网挂〔2024〕028号[2024]28号)_8985404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发布日期:2024-08-02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出让公告(略):美安科技新城C0302-1地块宗地总面积:20038.34平方米宗地坐落:(略)美安科技新城C0302-1地块
年限:50年容积率:1.000≤建筑密度(%):40.000≤
绿化率(%):10.000≤并且≤20.000建筑限高(米):≤60.000
主要土地用途:
二类工业用地
用途明细:
用途名称:(略)
二类工业用地20038.34
投资强度:9750万元/公顷保证金:1474.82(略)(略)BA0032
起始价:1474.82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2024年08月25日挂牌结束时间:2024年09月05日
备注:1.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略)上挂牌出让须知》,该须知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略)(略)(略),网址:(略).cn:9002)查看和打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具有下列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竞买:1、存在在(略)(略)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行为的。2、存在在(略)(略)内拖欠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利息等行为的。(二)(略)进行开发建设的,(略)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略)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不含50%),(略)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08月02日至2024年09月03(略)(略)(略),网址:(略).cn:9002)获取:(略)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08月02日至2024年09月03(略)(略)(略),网址:(略).cn:9002)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03日。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09月05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略)土地交易大厅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美安科技新城C0302-1(略)地块:2024年08月25日09时00分至2024年09月05日16时00分;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二)根据扩(略)),竞得人竞得宗地后对项目地块进行封闭围挡的,围挡设置应符合《(略)建筑工地施工围挡标准化实施指南》规定标准。在该地块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五)该宗地须按投资强度不低于650万元/亩进行投资建设。竞得人承诺自项目达产后第1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0.75亿元,前2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2.25亿元,前3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4.5亿元,前4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前5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11.25亿元(年亩均产值不低于人民币750万元),竞得人承诺自项目达产后5年累计营收不低于人民币9亿元(年亩均营收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竞得人承诺自项目达产后第1年纳税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前2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前3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前4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前5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9750万元(年亩均纳税额不低于人民币65万元),(税收指标完成数额,以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六)竞得人需承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略)。(七)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条件,竞得人承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以主要建筑的基础混凝土浇筑为准),项目开工建设后18个月内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为准),项目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实现项目投产(有产品下线,经营收入,医药企业以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项目投产之日起24个月内达产。(八)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竞得人出资比例结构、(略)股权结构未经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发生变动。(九)竞得人本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年期内未经属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进行转让。经同意转让的,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十)竞得人在项目达产时,应主动向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提出达产评价申请。(十一)竞得人应主动配合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指标等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的项目履约情况报告,说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生产、税收及其他有关情况。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实施履约评价的,视为项目未达到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十二)竞得人如因国家或省内重大的产业政策调整、系统性宏观经济环境的大幅度波动等情势变更影响,或不可抗力影响,短期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理委员会(略)政府同意后,可给予竞得人一定期限的宽限期。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享受宽限期不影响按时组织履约评价活动,但宽限期不计入评价时段,其生产经营活动不纳入评价对象。(十三)为打造生态文(略),建设清洁能(略)(略),对于地面露天停车位设置光伏车棚。(十四)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略)的有关管理规定。(十五)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十六)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八、联系方式:(略)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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