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及下属单位:
(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复:
一、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明确性质疑
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6条中,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不能为企业年金基金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同时,目前在我国企业
(略)场中,无论是受托人还是投管人均无法对外提供投资收益的承诺,望贵司对该项指标予以调整。
回复:取消“当集合计划管理的基金财产净值小于委托人期望收益(年期望收益率小于3%,按正式运作满一年起算),委托人有权终止集合计划,并不承担违约赔偿。”该条款。
二、评标办法及标准的明确性质疑
关于第五部分2.1商务技术分第13款评分项中服务承诺的描述,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不能为企业年金基金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同时,目前在我国企业
(略)场中,无论是受托人还是投管人均无法对外提供投资收益的承诺,望贵司对该项指标予以调整。
回复:取消本项打分,此项分数调整至服务方案,原“提供方案且整体计划设计详实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情况的,得7-6.3分;提供整体方案基本符合实际需求的,得6.2-4.2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与采购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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