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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8-05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略):2024IFAWZ01587)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答复:
1.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职称”条件过高,满足的单位:(略)
答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本项目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职称”符合相关政策,且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2.安徽省内1亿元以上的水利项目很少,(略)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几乎没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并不低于跟踪审计,目前的业绩评分对于跟踪审计的权重过高。考虑到安徽省内基本上不超过三家企业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跟踪审计业绩要求,建议调整业绩评分体系,统一设置造价咨询业绩(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类似项目”),使其更加公平和合理。
答复: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相关业绩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且(略)场调研设置。
3.请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表关于投标人业绩中“(1)近10年(2014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8分;(2)近10年(2014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项“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跟踪审核)”业绩得4分,本小项最多得12分。”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2)每具有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最多得9分;每有1项“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跟踪审核)”业绩得4分,最多得12分;本小项最多得12分。”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5-6页内容“类似项目”的类型包含了“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跟踪审核)”,此处是否有误?
答复:此处表述无误,同一份合同满足“类似项目”多个类型指标要求或有多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的不重复计分,按高分计。
4.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跟踪审核)类型的业绩可否使用正在履约中的业绩?
答复: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跟踪审核)业绩须附“①合同协议书;②成果文件(主要页);③委托方出具的完工结算审核(或完工结算审计)工作已完成证明”。
5.成果文件(主要页)是否是指有各方盖章的定案表?
答复:“成果文件(主要页)”应为建设单位:(略)
6.“成果文件(主要页)”如果包含各方盖章后的定案表,那么定案表是否可以认可为“委托方出具的完工结算审核(或完工结算审计)工作已完成证明”,还是有了定案报告及定案表仍然需要业主出具项目已完成证明?
答复:“委托方出具的完工结算审核(或完工结算审计)工作已完成证明”必须提供。
7.“委托方出具的完工结算审核(或完工结算审计)工作已完成证明”是否可以使用项目完结的满意度调查表或业主评标表?
答复:如使用上述材料作为工作已完成证明,须加盖委托方公章且须体现“完工结算审核(或完工结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2024年8月5日
电话:(略)7
附件:(澄清修改通知01号)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全过程造价咨询.doc附件:澄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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