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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3号2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日期:2024-08-05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变卖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21日10时至2024年10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https://(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略)
(略)内家具家电)
变卖价:(略)
预交款:(略)
加价幅度:(略)
(略)
(2023)川0108执13173号
实际房屋坐落
(略)房屋(1层为商铺)
权证情况
川2018(略)
规划用途
住宅
登记时间
2018年5月31日
建筑面积(㎡)
99.76㎡
户型
户型:3室2厅1厨2卫,以现场看样为准
建筑物总层数
7层
(略)
第2层
特别提醒:1、(略)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略)。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房屋,以房屋所在地购房政策为准,请开拍前自行核查资格问题。
2.标的物占有情况:被执行人居住使用,承诺配合法院处置,拍卖成交后本院依法交付,但交付存在一定时间。
3.(略)络询价,并形成电子询价报告,(略)络询价结果:中国工商银行融e(略)反馈《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略)元,(略)反馈《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略)元,(略)反馈《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略)元,(略)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被执行人名下位(略)内家具家电)的处置参考价格为(略)元。
4.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据调查,截止2024年4月底欠费9979.6元),具体金额请自行了解。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在购房款中扣除并退还买受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对拍卖财产提供的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
二、变卖方式:(略)
1、本次变卖活动期限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行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则变卖竞价结束,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价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变卖。
三、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有处置权但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及现场清场。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四、标的物过户等登记手续及相应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和承担,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8月16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略)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交的变卖价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五日内全部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略)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价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网址:https://(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略)(本电话只接受监督投诉,不接受标的咨询)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略)房屋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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