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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宝迎铁路一期项目Ⅳ标段项目经理部地材砂石料物资采购询价函CR24BJ-JC-2024-BYX002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双鸭山 发布日期:2024-08-05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双鸭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询价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一期项目Ⅳ标段项目经理:(略)
(略):CR24BJ-JC-2024-BYX002
(略)新建宝迎至迎春线一期工程宝迎至朝阳段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到位,新建房屋及配套工程所需物资现以询比价方式:(略)
一、拟采购物资一览表
(略)
物资名称:(略)
(略)规格
技术标准
单位:(略)
数量
项目名称:(略)
交货地址:(略)
备注
1
河砂
中粗
符合设计要求
立方米
5812
(略)一期项目宝清至朝阳段建设Ⅳ标段项目
黑龙江省(略)一期项目宝清至朝阳段建设Ⅳ标段工地
质量完好
2
片石
200-400mm
立方米
7051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所在地“中国工商部门”注册并通过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
2.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被列入“2023年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
3.供应商在报价时,如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询价响应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材料采购相关的要求
1、本次询价为河砂和片石整体材料采购,询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数量及单价,收到报价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按照采购人:(略)
3、供货地点:(略)
4、询价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材料的质量保证说明。询价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相关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河砂:云母、轻物资、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含量符合混凝土用砂限值标准。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中粗砂:细度模数为3.7—3.1,含泥量≤3%,泥块含量≤1%;
片石:指块径在200-400mm范围内,不得含有软弱石、风化石、再生石、山皮水锈及磺磷等有害物质,含泥量≤1%,泥块含量≤0.5%,无裂纹,表面污渍应清除干净。
6、采购方在确定供应商后有权对材料采购的数量、规格做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前发至供应商。
7、售后服务:本批材料采购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货要求,并在采购人:(略)
8、报价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所供材料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还材料,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略)
9、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依据:询价文件、物资材料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材料验收:材料运抵采购人:(略)
(3)本次询价材料验收:货到现场买卖双方车上进行量方验收。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询价文件无效,按否决其询价资格处理
(1)报价一览表和承诺书未签字盖章的;
(2)询价响应内容、售后服务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
(3)询价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结算和付款
1、结算方式:(略)
物资结算价格
1.1供应期规定: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结算周期1个月。
1.2结算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供应商把货物运至采购人:(略)
2.付款方式:(略)
2.1乙方运至甲方施工现场的物资,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鉴定合格后,根据供货数量,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2)采用一票制结算;
(3)物资结算无预付款。
(4)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5)买方收货单位:(略)
(6)合同材料验收结算单或进度款支付函原件一份;
(7)已交货且未办理结算材料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各一份。
(8)卖方应提供足额结算数量的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若卖方未及时提供足额结算数量的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时,即为默认买方按国家规定的资源税税率标准在支付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不足额度。
2.2买方收到2.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原则上买方根据项目业主下拨资金比例,按以下支付方式:(略)
(1)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票据后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日内支付该批物资总价80%的货款,在甲方整体工程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年内付款95%;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买方确认未因该产品质量受到损失后30日内不计息返还。
货款原则上按上述方式:(略)
买方每次付款前,必须有卖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否则买方有权拒付款项;若发生“特别约定条款1”时卖方则于买方书面或电话通知3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于买方,买方则于卖方开票后7日内将税款先支付卖方。(特别约定条款2)
支付方式:(略)
五、联系方式:(略)
采购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qq.com
组织方:(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qq.com
2024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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