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日期:2024年8月9日
一、中标人信息
1、中标人基本情况
中标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中标人: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详见附件。
二、其他
招标内容: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略)
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7日
三、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招标代理: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电子邮箱:
(略)
(略)
2024年08月06日
附件:
中标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70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7%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6%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6%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28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45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2%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7%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4.5%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6%
中标人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85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7%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6%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3%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6%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3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5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5%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7%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4%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6%
中标人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85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8%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3%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3%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4%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3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5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3%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7%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4%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6%
中标人
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80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7%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0%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3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5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2%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6%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3%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2%
中标人
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500元
调解报价
800元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6%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5%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5%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2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4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2%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7%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4%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20%
中标人
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60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6%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0%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5%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26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45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0%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5%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3%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8%
中标人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85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6%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2%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0%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15%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3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5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5%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6%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5%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15%
中标人
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
(略)
收费项目
中标金额
一
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判决报价
850元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外法院审理的
判决报价
(略)
调解报价
(略)
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8%
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20%
二
非车险基础代理费
律师事务所所
(略)审理的案件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其
(略)审理的
(略)
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外其
(略)审理的
(略)
非车险风险代理奖励费
核定减损金额的
15%
非车险纯风险代理
核定减损金额的
20%
三
追偿奖励(不含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案件)
有法律相关文书佐证无法追回的
300元
到账金额不超过
(略)(含)
500元
到账10万(含)以下部分
到账金额的
15%
到账10万至20万(含)部分
到账金额的
8%
到账20万以上部分
到账金额的
5%
四
追偿奖励(责任方为非机动车)
按到账金额计算
到账金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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