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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冶集团机电公司不区分项目钢结构招标书第0001号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发布日期:2024-08-06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澄清修改标题:(略)不区分项目钢结构招标书第0001号澄清公告澄清内容:(略)不区分项目钢结构招标书第0001号(招标编码:(略)-JDGS-BQFXM-58-0001)的招标文件做内容的补充
1.产品名称:(略)
1.1厂房钢结构一栋,暂估吨位15502吨,暂估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详见附件清单明细表),主材报价暂定附件中清单明细表主材价格,本次招标:钢结构主材进行调差,确定中标人后,主材价格以甲方指定日“(略)”上午(江苏无锡)网价为准,中厚板(Q355B)以南钢、河钢唐钢、萍钢钢厂企业平均单价及卷板(Q235B)以日钢、新钢、纵横钢厂企业平均单价为基准,下浮5%为主材的最终价格。如遇其他型材发生变化,参照中厚板和卷板调价机制为基准,对比调整清单价格明细表中主材价格后下浮5%为主材的最终价格,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定主材价格后,与报价暂定价格对比,进行调差,
调差步骤如下:
a.暂定价格确定:在招标文件中,钢结构主材的价格是暂定的。这意味着招标时没有提供最终价格,而是一个估算的价格。
b.指定日期的价格确认:在规定的时间点(甲方指定某个日期的上午),需要参考“(略)”上发布的钢材价格。
c.调整对比:(略)与暂定价格进行对比,(略)低于暂定价格,(略)价格调整合同金额;(略)价格高于暂定价格,(略)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d.价格下浮:对比后最终确定的主材价格下浮5%作为钢结构的主材价格。例如,对比后钢材价格为(略)/吨,下浮5%后,实际价格为950元/吨。
这种澄清通常是为了确保招标过程中的价格公平,尤其是在钢材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你需要密切关注指定日(略)场价格,并根据澄清文件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1.2此项目为炼钢厂房钢结构制作供货合同,暂估合同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税率按13%,不含税价格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税额为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预付款支付暂估合同额30%的预付款(即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
1.3甲方已有蓝图纸应于合同生效后预付款支付前7个工作日邮寄给乙方,如未能按照时间约定提供蓝图的部分,供货周期顺延。
1.4钢结构成品制作进度条件:乙方收到甲方图纸后7天内完成深化设计,双方3天内完成对深化设计图纸的确认。第一批深化设计图确认后开始计算合同制造和交货时间,总工期为2个月。
1.5图纸中如果存在以上清单中不存在的构件类型但仍需乙方制作供货的构件,单价以双方协商书面确认。
2.质量技术标准
2.1乙方需按照中国现有钢结构国标规范制作加工,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略))中的成品制作加工。乙方按照甲方确认过的图纸进行下料加工,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确认过的图纸加工、满足相关标准,不符合验收标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发货时做好本合同构件的梁、(略)标记。
2.2乙方在甲方监造时需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自检探伤报告、试验资料等,符合中国相关质量标注要求,使用原材料按照国标GB/T(略)执行,下差不得低于国标要求,取样试件按照国家标准(GB(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2.3材料使用国标标准,原材料采购采用的钢厂为卷板:首矿、天铁、安钢、日照、沙钢、马钢、宝武集团,中板:首矿、安阳钢铁、南钢、湘钢、河钢集团、天铁、沙钢、宝武集团,成品H型钢:莱钢,津西,马钢,首钢长治,工角槽:安钢、正丰、马钢、盛财、日照,圆钢:六钢、沙钢、邯钢,圆管:宝来、友发、跃马,方管:江北(宝钢)、源泰、敬业。乙方提供有不满足上述供应商的原材料,需要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2.4质量监造,甲方有权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派代表到乙方生产现场进行产品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钢结构组装、检验、试验等质量情况,甲方监造检验的标准依据本合同、技术协议和其他文件规定的标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代表进行监造检验,提供相应的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2.5该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2.6本产品最终验收地点:(略)
2.7油漆品牌为佐敦油漆,油漆喷涂为环氧富锌底漆含锌量为60%,喷涂工艺两道共60μm,环氧云铁中间漆喷涂工艺两道共60μm,聚氨酯面漆一道40μm,油漆干膜总厚度160μm。不含现场补漆,(面漆灰色、色卡待定)
2.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设计、安装(负责提供安装使用的电子版相关图纸)、试验、检验和修缮所需的技术资料,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及甲方、监理单位:(略)
2.9乙方提供本合同所有钢构的深化图、安装施工等工程图纸,按甲方要求的顺序生产和集港,保证每个构件分部的完整性,不得影响现场施工。
3.包装方式:(略)
3.1乙方对产品及技术资料的包装、装运应符合甲方编制的《供应商须知》(详见附件)或甲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包装由乙方提供,使用完毕后不回收。对于采用实木或掺杂实木的包装,乙方包装时必须做熏蒸处理,并在木质包装上打上“熏蒸标识”或“IPPC标识”,《熏蒸证明》须随车由驾驶员携带至码头。若因甲方报关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好商检注册登记。如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打包、造成码头拒收及二次整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要由乙方负责。
4.资料单据给付要求
4.1乙方应在集港的10个工作日前将装箱清单、包装箱数据(长宽高、毛重、净重等具体信息)等相关资料以邮件形式发予甲方指定人员;发货前1天正午12:00前将《发货计划通知表》发至甲方。
4.2乙方应在深化图纸完毕后,确定详细的加工制作发货计划,与深化图纸一起交由甲方确认。
5.交货方式:(略)
5.1交货期限:制造和交货总工期2个月。
5.2交货地点:(略)
5.3运输方式:(略)
5.4按单收货的要求:货物交接时乙方必须出示其加盖印章的送货清单,清单上应按《供应商须知》(略)及收货人,并保证清单上的物品铭牌、名称:(略)
5.5乙方将钢结构运至甲方指定港口,因甲方原因造成24小时后仍未卸货造成物流车辆押车,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需合理补偿物流车辆相应的费用。
5.6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构件未能按计划发货,导致构件在制作厂内堆积超过30天,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应合理补偿乙方产生的倒运及场地占用费用。
6.支付及结算方式:(略)
6.1付款方式:(略)
6.2支付要求:预付款合同总金额的30%,每批次按3000吨构件成品至码头含打包架过磅结算,结算单由双方确认后,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产品过磅实际重量对应价款的97%(含本批次30%预付款),质保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3%,质保期为乙方最后一批次货物发完后18个月内或现场安装完成后12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
6.3结算依据:乙方提供码头过磅重量磅单,产品合格证,送货(到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验收(鉴定)报告(第三方探伤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不同阶段的验收,结算相应的款项;甲方认为质量有问题需要申请鉴定,若鉴定后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费用甲方承担,存在质量问题则费用乙方承担。
因包装问题或质量问题造成的延误,总工期不顺延。
6.4本次产品暂估量15502吨,具体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钢结构与打包架一并过磅),并由双方认可的张家港码头过磅为准。乙方保证:货物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最终过磅的总重量不超过双方确认的相对应厂房钢结构深化详图理论总重量的104%。双方确认:对于过磅重量超过前述104%的部分,甲方无义务与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甲方对前述超出104%部分不承担任何费用。
6.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6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包括6.3条款注明的相关证明文件。
6.7乙方在甲方支付货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的付款申请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及延期付款。
6.8支付预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10%的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供货完毕后,(略)返还给乙方(无利息)。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2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相关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乙方必须完成图纸中甲方所要求全部需制作加工的构件,若乙方拒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均视为违约。
7.2延迟履行责任:因乙方原因延迟或拒绝履行到货、产品备案、售后维修等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累计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付但未发货部分的货款及预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支付本合同金额25%的违约金。
7.3质量保证责任:乙方承诺对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重量、技术要求等是否符合出口规范负责,如甲方在验收或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5%的违约金,并视情况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产品、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4包装与报检责任: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有权拒收该部分货物,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同时交货期不予顺延。若因乙方包装不合格,如框架箱的材质强度、尺寸标准不合格、焊接点不牢固等原因导致货物在装卸、海运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履行配合甲方办理商检注册登记等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批货物无法完成报检报关工作,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支付合同金额25%的违约金。
7.5进出口责任:乙方已完全知悉进出口国对违禁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其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及进出口国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夹带违禁物品。若乙方存在瞒报或夹带等行为,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不低于RMB5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根据违约行为的影响程度,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和相关处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海关处罚、税金罚款、船舶滞期费、延期交货的不利后果等,若违约金及相关处罚费用均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7.6以上违约金及/或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相关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7.7如因设计院图纸变更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甲方需合理补偿相应费用,顺延供货期。
7.8合同内所有罚则条款违约赔偿不超合同总金额的30%。
8.不可抗力
8.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不得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此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略)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10.保密
10.1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信息,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本保密条款的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履行、无效、终止的影响。
10.2若甲方双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的违约金。
11.其他
11.1乙方知悉甲方所采购的产品均出口至海外,销售给甲方指定的PTPERMAIMETALINDONESIA(佩尔迈金属(印尼)(略))项目使用。
11.2(略)中有钢构件备案,若还未完成钢构件备案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完成以上钢构件备案,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
11.3本招标选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6份,甲方5份,乙方1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此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4.6合同附件:
1、《出口物资包装的验收标准手册》(略)(定稿-2024年3月执行)
2、《钢结构制作作业指导书》
3、清单暂定价格明细表
4、终版图纸
(略)
2024年8月6日
附件:清单价格明细表(澄清表).xlsx附件:机(略)分项目钢结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pdf附件:机(略)分项目钢结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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