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
(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
(略)缸
(略)村二十五组集体土地0.8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8863公顷;拟征
(略)缸
(略)村二十七组集体土地11.4179公顷,其中农用地10.1725公顷、建设用地1.2454公顷;拟征
(略)丁
(略)五组集体土地0.9221公顷,其中农用地0.7913公顷、建设用地0.1308公顷;拟征
(略)丁
(略)六组集体土地7.5130公顷,其中农用地4.8159公顷、建设用地2.6971公顷。拟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拟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
(略))计算补偿、补助。
四、安置方式:
(略)
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由征地单位:
(略)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
(略)
具体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以
(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开展征地面积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并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屏山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或者对拟征收土地存在面积争议的,以征地单位:
(略)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
(略))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
(略)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予以说明。
(略)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略)联系人:
(略)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剑萍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0813_E3pLV3.jpg) |
【联系电话】 |
15555167119 |
【客服微信】 |
1555516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