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2024年8月5日,
(略)《预破产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指定北京中银(福州)
(略)(下称“
(略)”)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略)预破产清算事务管理。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预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略)名称:
(略)
注册地址: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2Y1W4W11
法定代表人:高鑫
二、接管要求
1、
(略)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略)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2、
(略)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临时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3、在预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临时管理人主张取回权。临时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临时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1、自人民法院启动预破产程序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临时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2、人民法院启动预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启动预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5、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或资料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临时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略)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附件接管公告(盖章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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