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
(略)(
(略))申请,
(略)决定书,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略)职工人数较多,停产停业长达3年,管理人在大劳人仲案字【2023】第837号裁定的基础上,
(略)财务记载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之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制作了职工债权清单,于2024年8月8
(略)进行了职工债权公示。截止目前,
(略)职工债权2,886,730.3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工伤赔偿2,760,904.65元,养老、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125,825.65元。
管理人编制了《
(略)职工债权公示表》,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2,886,730.3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
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及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予以答复。若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服,可
(略)人民法院提取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有异议未按期提出,或对复核的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公示表载明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临时管理人
2024年8月8日
附:
1、《
(略)职工债权公示表》
2、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书面异议请邮寄至:
(略)南楼3A01
收件人:张吕明,联系人:
(略)
附件9.职工债权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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