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
(略)实际,市交通局起草了《
(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
(略)民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9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
(略)
电子邮件:
(略)@126.com
信件邮寄地址:
(略)
(略)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6日
(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推
(略)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车辆和车载智能终端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略)实际,现将
(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请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
(略)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略))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三)轴距应当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30升。
(四)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
(五)车辆标配前、后排未系安全带提醒功能,驾驶员座椅通风功能和热泵空调。
(六)车内预留车载智能终端、录音录像装置、顶灯和营运状态标志等有关设施的线束接口,安装独立里程测量传感器,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信息数据。
(七)安装具有计程计价、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顶灯和能显示空车、重车、停运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八)车辆的专用颜色为绿色车身,黑色车顶。车门张贴规定标识,车内在指定位置张贴禁烟标识与运价标贴。
二、无障碍巡游车的车辆技术规定,根据无障碍巡游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无障碍巡游车运力指标投放时明确。
三、
(略)区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本文件规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可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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