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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创产业载体及配套基础设施水库桥项目勘察设计答疑澄清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发布日期:2024-08-09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公告信息招标项目名称:(略)
标段(包)名称:(略)
公告性质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人才科创产业载体及配套基础设施水库桥项目勘察设计
第2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略):GC2024(NH)XZ0096
项目名称:(略)
原定开标时间: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

一、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10分)第40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
1、勘察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岩土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有岩土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2、桥梁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得1.5分。
(2)(略)桥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略)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3、道路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的,得1.5分。
(2)(略)桥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得1分;(略)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4、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住建部颁发有效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造价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有造价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
投标人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
1、勘察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2、桥梁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得1.5分。
(2)(略)桥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略)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3、道路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4、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本小项最高得2.5分。
(1)具有住建部颁发有效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有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
……

2、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2)企业类似业绩(6分)第42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本项最高得6分。同一业绩仅计算一次得分。
(2)“市政项目”至少包含跨江或跨湖或跨河或跨水(略)政桥梁设计,且桥梁总长为240m(或以上)。
(3)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的方为有效)、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公章。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附有业主方联系人:(略)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须为独立承担该业绩中的设计工作,且须满足对应的评审指标。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或审查意见)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或审图合格证或审查意见)】。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及联系电话:(略)

3、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2)企业类似项目获奖情况(5分)第43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5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
2、获得省级(含(略))奖项的,每项得1.5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
3、(略)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
【注:(1)本项最高得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分值计算一次得分。
(2)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公章,获奖证书必须载明投标人的单位:(略)
(3)处于公示期间的奖项不予计分。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5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
2、获得省级(含(略))奖项的,每项得1.5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
3、(略)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
注:(1)获奖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
(2)若为行业协会颁发的还须提供该行业协会在“(略)(略)页截图。
(3)如获奖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企业信息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或审查意见)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或审图合格证或审查意见);如前述证明材料仍不能清晰反映企业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4)同一工程项目,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不重复计算得分。

4、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2)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3分)第44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本项最高得3分。
(2)“市政项目”至少包含跨江或跨湖或跨河或跨水(略)政桥梁设计,且桥梁总长为240m(或以上)。
(3)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的方为有效)、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公章。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附有业主方联系人:(略)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须为独立承担该业绩中的设计工作,且须满足对应的评审指标。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或审查意见)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或审图合格证或审查意见)】。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略)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及联系电话:(略)

5、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2)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1分)第44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本项最高得1分。
(2)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牵头人)公章,获奖证书必须载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略)
(3)处于公示期间的奖项不予计分。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略)
注:(1)获奖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
(2)若为行业协会颁发的还须提供该行业协会在“(略)(略)页截图。
(3)如获奖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项目负责人信息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或审查意见)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或审图合格证或审查意见);如前述证明材料仍不能清晰反映项目负责人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略)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6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略)

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联系方式:(略)




2024年8月9日
附件:0809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第2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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