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SXXW磋字[2024]023号(
(略):SXXW磋字[2024]023号)
二、项目名称:
(略)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包组或产品名称:
(略)
折扣率(%):60.
(略)
供应商名称: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包组或产品名称:
(略)
折扣率(%):61.
(略)
四、主要标的信息
(略)供应商名称:
(略)
1山西榆晋贡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检查服务项目对
(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集团)与医保部门年度协议拨付资金进行年度审计;
(略)承办的
(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年度审计等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的印证材料,并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1)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结果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2)服务基本要求: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3.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咨询业务,并出具的报告,且有证明效力。4.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出具的成果性文件,负有终身保密义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7.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8.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3)其他要求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两年审计检查各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使用及协议执行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是否规范、合理,意见及建议。
(略)供应商名称:
(略)
(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检查服务项目对
(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集团)与医保部门年度协议拨付资金进行年度审计;
(略)承办的
(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年度审计等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的印证材料,并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1)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结果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2)服务基本要求: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3.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咨询业务,并出具的报告,且有证明效力。4.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出具的成果性文件,负有终身保密义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7.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8.注册会计师执行咨询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3)其他要求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两年审计检查各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使用及协议执行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是否规范、合理,意见及建议。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
(略)
孙巧莲、周鸿英、王素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
(略)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略)
1.采购人: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略)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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