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
(略)、宜昌
(略)经发局,有关单位:
(略)
现将《
(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略)2024年8月6日
(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
第一条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招标人:
(略)
第二
(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招标人:
(略)
招标人:
(略)
招标人:
(略)
第四条招标人:
(略)
第五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
(略)
第六条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投标人参与投标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发布。
(一)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根据投标人的规模、注册地址:
(略)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
(略)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要求投标人取得特
(略)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书;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九)
(略)、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十二)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
(略)
(十三)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第七条招标文件一定程度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布。
第八条招标人:
(略)
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人:
(略)
第九条招标文件经招标人:
(略)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人:
(略)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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