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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光明西路100号11栋7层704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发布日期:2024-08-12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广东(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第2次)
[2024年第374期]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2日10时至2024年9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略):21登记(略);建筑面积:111.77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94.2平方米;登记产权人:(略)(预告登记权利人:杨冬菊);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性质:市场化商品房;抵押方式:(略)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特别提醒:本院对上述拍卖标的物以清场交付方式:(略)
二、竞买人条件及须知: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且需不受拍卖标的物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含联合竞买),应当在公开竞价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续。
5.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需在公开竞价三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三、本次拍卖公告前关于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情况: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及权利人,无法通知的,(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时间:2024年8月13日10时-2024年8月18日10时,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本次标的拍卖公告期为十五日,时间:2024年8月18日10时-2024年9月2日10时。
四、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略)(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同时,由此所支出的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协助服务:
(一)咨询、看样服务:
(略)提供集中看样服务。
1、集中看样时间:2024年8月28日上午10点;需要看样,请提前电话联系/短信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如无预约,则取消本次集中看样。
2、联系人:(略)
3、看样集中地点:(略)
六、特别提示(瑕疵说明):
1、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2、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物实物与询价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按标的现状拍卖,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
因拍卖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法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4、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5、上述拍卖标的物存在抵押登记记录,详细信息见产权查册表。本院无上述拍卖标的物钥匙。上述拍卖标的物为毛坯房,无人居住使用。(略)口头表述,该标的物截至2024年6月欠物业管理费共20958.58元,最终欠费情况竞买人须自行前往物业管理处核实。具体详情以标的现状情况为准,竞买人须自行前往了解核实。
另,为查明上述不动产的具体情况,本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复函如下:
①据(略)的复函:(略)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该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为被执行人杨冬菊,至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②据国家税务(略)税务局出具的《复函》:经查询,上述不动产无缴税记录。
上述标的物可能存在二次过户及需缴交二次税款等问题,拍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的所有税、费、金(包括过户前、后所欠和需要交的一切税、费、金以及包括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登记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委托单位:(略)
七、买受人缴纳全部拍卖款项后,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再通知买受人到本院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开竞价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前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十、(略)(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未能竞得或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在2024年9月13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逾期缴纳,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略)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略):(2023)粤0118执2424号。
2、(略)上付款方式:(略)
十二、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略)拍业务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略)11栋7层704房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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