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投标单位:
(略)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征集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通知》,规定“申报单位:
(略)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有关申报单位:
(略)
该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
(略)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可能导致
(略)场因缺乏竞争,使得本地企业缺乏创新和进步的动力。同时,外地企业因为无法公平
(略)场竞争,可能失去在
(略)场发展的机会,造成资源浪
(略)场分割。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经营主
(略)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还应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略)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
(略)场。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
(略)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评分体系中对上一
(略)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完
(略)勘察甲级项目、荣
(略)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设
(略)大型建设工程等情形进行加分,将评分标准与
(略)业绩奖项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中有关将将评分标准与
(略)业绩奖项挂钩的规定,明显倾向于本地企业,对外地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不合理的评分标准设置,不仅限制了外地经营主体在
(略)场的竞争机会,也损
(略)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外地企业可能因为评分标准中的地域性限制而无法获得公平的评价和机会,
(略)场竞争不充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这种做法也可能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略)场的健康发展和全国统
(略)场的建设。
案例三:某
(略)文化和旅游厅在部分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企业为该
(略)注册设立企业,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
(略)场。
基本案情:2022年,某
(略)文化和旅游厅印发部分项目招标代理:
(略)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公告中将“依法在该
(略)注册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报名条件,限制了外地企业参与
(略)场的招标投标活动,阻碍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
(略)场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
(略)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国务院政府报告》要求“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招
(略)场的规范和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制定增量措施时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要加大清理力度,及时清理妨碍
(略)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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