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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100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发布日期:2024-08-09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8/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科研仪器生物显微镜(三次)((略):〔230001〕YDZB〔CS〕(略)-2)(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22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5月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5月7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承诺以及疑似提供虚假数据;
(二)(略)所投产品舜宇RX50LED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略))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科研仪器生物显微镜”的制造商为“(略)”,《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所投产品制造商属于“工业”类型小型企业,且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经向“(略)”注册登记所在地((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其复函证实“(略)(略)(略)”法定代表人均为叶**;经向“(略)”注册登记所在地((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证实“(略)”为大型企业。上述情况证实“科研仪器生物显微镜”的制造商“(略)”不属于中小企业。成交供应商((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略))响应文件明确所投产品“科研仪器生物显微镜”(品牌:舜宇、(略):RX50LED),制造商为“(略)”。(略)函询,其复函证实上述产品满足采购文件中该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关于投诉事项(一)中成交供应商((略))“疑似提供虚假数据”的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略)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其他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略)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9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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