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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地区:海南 - 陵水 发布日期:2024-08-12
所属地区:海南 - 陵水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微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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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ls/(略)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陵水黎族(略)政府办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15:00
名称:(略)
(略):陵府办规〔2024〕9号
陵府办规〔2024〕9号
陵水黎族(略)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略)国有土地个人
建房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略)
《陵水黎族(略)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办法》已经十(略)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和十(略)政府常务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略)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略)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简化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程序,引导国有土地个人科学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略)城区、各乡(略)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工作。
(略)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略)城区、各乡(略)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做好个人建房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节约用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
第二章报建相关要求
第五条国有土地个人报建必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和风貌管控前提下实施,中(略)、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按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控制,且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
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用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的应按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容积率核算报建计容面积且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位、绿化等配套设施;可用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大于200平方米的须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位;可用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的,鼓励利用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或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位。
以出让方式:(略)
风景(略)、旅游(略)(略)沿线等重点(略)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建房需同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为做(略)建筑风貌管控,申请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略)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个人危房改造、民(略)特色民房改造项目须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审批个人报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拟建用地(略)域已列入年度(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四)不符合规划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排污管道等基础设施没有覆盖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
第九条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或因不符合相关规划等原因无法进行建房报建的,经产权人申请,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或征收业主单位:(略)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略)城区(略)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报建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略)(略)(略)申请办理。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个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略)的提供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办安置证明);
3.测绘单位:(略)
4.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提供宗地坐标图电子(略)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核查用地规划情况,(略)领取《个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并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核及发证: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对建房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划要求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退档说明退回窗口,由窗口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完善的事项等。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个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告知书(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对于(略)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可执行承诺制管理,即由安置户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取得土地证,届时提交土地证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房屋设计方案及电子件(一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略)
5.房屋排水设计方案(含污水和雨水排放方案、接入(略)(略)示范图)
6.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将房屋设计方案(略)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接到方案图纸后应安排相关单位:(略)
2.审核及发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退档说明连同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完善的事项等。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及不超过(含)三层的建房户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个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告知书(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对于(略)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可执行承诺制管理,即由安置户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取得土地证,届时提交土地证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5.施工图纸(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略)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施工合同书;
8.完税证明书(县税务局办理,(略)的无需提供);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略)的无需提供);
10.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1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将施工图纸(略)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略)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审核及发证: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房户和说明理由,并告知建房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放验线及竣工验收:
(1)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能开工建设;
(2)(略)施工时,建房户(略)水务局申请现场指导核验确保雨污水管分别(略)(略),县水务局要出具核验合格意见;
(3)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持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及竣工彩色照片和排水(略)(略)水务局核验意见等材(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取得规划核实证明后,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略)
4.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规划核实证明、排水(略)(略)水务局核验意见等相关材(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略)建房户报建的,免(略)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依法依规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具体批准规模、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申报材料在本办法要求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由申报人提供的联合建房承诺书。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停车+铺面+居住”(略),对采取“停车+铺面+居住”的个人联合建房可不核算容积率,按层数进行控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略)城区及乡(略)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五条加大对个人建房报建审批工作人员“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问责力度;各级审批、资规、建设、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等单位:(略)
第六章附则
(略)城区、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民集体建设用地(略)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批复实施的《陵水黎族(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执行,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略)政府原实施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应用中的问(略)资规、营商、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3月15日施行的《陵水黎族(略))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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