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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项目一阶段 (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标段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四川 - 乐山 发布日期:2024-08-13
所属地区:四川 - 乐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8/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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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略)(略)(一期)项目一阶段(项目名称:(略)
乐山(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乐山(略)文件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现上传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图纸,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2、(略)上提问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年8月17日23时59分。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略)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乐山(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乐山(略)(略)(一期)项目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EPC+O)(略)上提问的澄清回复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略)(1)条款:“设计单位:(略)
提问:基本事实1中“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具体要求的设置严重违背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10条“将特定(略)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同时,招标文件中对设计、施工、运营业绩要求的规模、数量、技术要求均不一致,存在为具体某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
回复:本次招标项目为4万m3/d的新建工(略)污水处理厂项目,(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设计、运营单位:(略)

问题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略)(1)条款:“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万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加2分,共2分。”
提问:运营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严重违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8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严重违背《四川省房屋建(略)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中“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招标人:(略)
回复:本项目为EPC+O的招标模式,非单纯施工招标,施工、设计业绩均未超过三个。污水处理厂为环保项目,均与当地的环保承载力(环境容量)的具体要求相匹配,而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运营出水标准与可研出水标准一致,不存在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同时工(略)生活污水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有足够实力及经验的运营单位:(略)

问题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2条:“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40000立方米。本次一阶段土建项目按设计总规模一次性建成,一阶段设备按日处理能力20000立方米安装”。第(略)条:“类似项目是指单个项目污水处理规模4万m³/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
提问:本项目土建规模为4万吨/天,本次招标范围内处理规模为2万吨/天。招标文件中“处理规模4万m³/d及以上”等对企业业绩的相关设置严重违背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第8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回复:本项目设计规模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4万m3/d,本次土建项目按设计总规模一次性建成,招标完成后,设计单位:(略)

问题四:关于运营业绩要求表述中:正在运营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该类似项目请明确:是否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如是,请明确日处理规模为多少吨/天?
回复:此处运营业绩要求为入围资格门槛,由于运营无资质要求,类似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略)政生活污水项目、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等,不限定处理规模。

问题五、评标办法的(略)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关于运营单位:(略)
对于以上条款,有如下疑问:
1、关于“满足资格条件规定业绩的基础上”这条表述
请明确满足资格条件是否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如是,请明确日处理规模多少吨/天?
回复:此处运营业绩要求为入围资格门槛,由于运营无资质要求,类似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略)政生活污水项目、工业污水处理项目等,不限定处理规模。
2、关于“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万m3/d”这条表述中,请问该20万m3/d总规模是指工业污水处理总规模、生活污水处理总规模还是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规模的“总和”?另外:请问设立20万m3/d总规模的依据是什么?该20万m3/d是否明确限定为工业污水处理规模,贵单位:(略)
回复:
a.总规模不限定污水类型(即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规模的“总和”),只要排放水质满足准Ⅳ类(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即可。
b.本次招标项目为4万m3/d的新建工(略)污水处理厂项目,(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要经验丰富的运营单位:(略)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略)
3、关于“运营方运营的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累计总规模≥20万m3/d(即出水标准不低于:CODCr≤40mg/L、BOD5≤10mg/L、氨氮≤3(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表述中,因出水标准直接影响运营成本,请明确“出水标准”是否为“岷沱标准”或其他出水标准?
回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所在地域为岷江、沱江流域,出水标准应不低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略))中(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问题六、关于运营
1、关于运营期“3年”,该“3”年是否包含建设期,请予明确。
回复:运营期三年不包含建设期。
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运营成本的核定方式:(略)
回复:本项目为EPC+O模式,运营费用随设计方案不同而(略)别,事前无法确定具体运营费用。因此运营费用采用运营成本加合理利润模式,本次投标限价的合理利润率≤10%。(略)进行成本监审,根据监审后的运营成本乘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利润率计算。具体细节以后期运营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问题七: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人员等评分条款设置倾向性非常明显,严重影响(略)营商环境。为能给所有投标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建议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中取消业主代表。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略)

问题八:我方在编制乐山(略)(略)(一期)项目一阶段的投标文件时,有以下问题需要贵方予以确认:
(一)商务模块:
1、请问招标文件(略)签字或盖章要求中“(4)***除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说明、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略)
回复:格式自拟
2、在招标文件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企业施工业绩加分中要求已完成的施工业绩,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请问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包含单位:(略)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中提及“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请问副本是否可以理解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黑白复印件?
回复:是,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黑白复印件
4、因投标文件资料较多,是否可以分册装订,封面上标明“第*册,共*册”?是否可以从投标函编辑页码,目录单独编辑页码?
回复:可以分册装订,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格式自拟;页码应是从目录开始,连续的,不间断的页码。
5、招标文件(略)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略)”,(略)在招标文件没有提及相关内容?横线上是否可以打“/”。若不是,(略)
回复:横线上直接打“/”即可。
6、运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为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是否需要合同协议书全本扫描件?
回复:合同协议书能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封面、合同主要页、盖章页等页面即可,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略)
7、运营业绩要求准Ⅳ类水污水处理厂,但备注的出水标准中COD、BOD指标为地表Ⅴ类水标准,请明确标准。
回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所在地域为岷江、沱江流域,出水标准应不低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略))中(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二)技术模块:
1、《运营合同(模板)》中提到“单次单台设备维修或重置的价格超过(略),界定为大修费用,大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单次单台设备维修或重置的价格未达到(略)(含),界定为日常维修,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达到大修条件后费用由甲方承担,请明确是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大修,还是由投标方提请甲方批准后,投标方实施大修并由甲方承担费用。
回复:运营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待中标单位:(略)

问题九:本工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中给出“计划工期:设计、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限3年”,为方便投标工期安排,招标人:(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招标文件合同中付款比例均为比例以商议为准,请明确付款比例。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略)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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